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提升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龙岗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用人单位欠薪而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且不属于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范围的事件(以下统称“群体性事件”)。以上用人单位包括经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各类用工主体。
第三条 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局承担,纳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街道办应急资金由街道办在街道办机动经费中安排。
第四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案一拨”的原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事件,由街道办先行垫付,垫付完毕后由街道办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返拨垫付金额的100%。
第五条 使用应急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
(二)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出租方〈包含厂房、设备、场地〉、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发包方等)。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于使用应急资金垫付: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垫付条件,但不行使申请权的人员。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已获垫付部分工资的人员。
第七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各街道办、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街道办主要职责:
1.发生群体性事件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办先行垫付。
2.垫付完毕后,符合相关条件的由街道办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返拨。
3.负责应急资金追偿,并依法将追偿的欠薪款项及时上缴国库。
4.及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将案件材料提交区人力资源局,并配合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5.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2.受理街道办提出的垫付应急资金的返拨申请,并及时作出审批。
3.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进行拨付。
4.指导街道办应急资金的使用、追偿、案件移送公安及归档等工作。
5.其他相关工作。
(三)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区人力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2.对街道办应急资金的使用和追偿情况进行监督。
3.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应急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办劳动部门向街道办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审批同意后由街道办先行垫付。
(二)垫付完毕后,街道办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返拨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 对超出街道办垫付能力且紧急或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由街道办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区人力资源局将应急资金先行拨付至街道办。待紧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再由街道办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应急资金的相关资料,完成应急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第十条 垫付欠薪标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时,应向街道办提交领取垫付欠薪追偿权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作为街道办向法院提起垫付欠薪追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条 使用应急资金后,街道办应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材料、应急资金使用追偿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欠薪垫付(含追偿)的案卷及时归档,作为应急资金使用的备查凭证。
第十四条 案件办结后,将涉案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及时上报,纳入征信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无牌无证企业的整顿清理,建立健全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监控制度和监控信息网络,深入排查、及时处理劳资隐患,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杜绝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人力资源部门、街道办要根据职责划分加强对应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问责。
对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工作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者失职渎职等,由区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因街道办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进行追偿、未及时将事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所涉事件的应急资金返拨申请不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 对2016年11月27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已受理、正在办理的欠薪垫付业务适用本办法;已经垫付,但应急资金尚未返拨的,返拨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区企业生产经营的压力较大、经营状况不佳,因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引发的劳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工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往往会通过聚众上访、越级上访等形式反映诉求,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负面效应。2013年11月27日,区政府正式印发《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13〕47号),对及时有效处理劳资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我区社会的和谐稳定。现该办法3年有效期届满。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需要考虑,亟需出台新的办法设定并规范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于2016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求各地要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三、重点内容解读
解读一: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适用于因用人单位欠薪而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且不属于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范围的事件。
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纳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街道办应急资金在街道机动经费中安排。
解读二:适用条件
使用应急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包括经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各类用工主体;
2、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劳资纠纷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出租方〈包含厂房、设备、场地〉、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发包方等)。
解读三:适用人员
下列人员不适用应急资金垫付:
1、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但不行使申请权的人员);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已获垫付部分工资的人员。
解读四:应急资金的使用
1、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办劳动部门向街道办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审批同意后由街道办先行垫付;
2、垫付欠薪标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3、根据“一案一拨”的原则,垫付完毕后,由街道办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返拨垫付金额的100%。
解读五:欠薪垫付追偿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后,街道办取得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应及时进行追偿并上缴国库。
解读六:对超出街道办垫付能力的,由街道办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局审核,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区人力资源局可将应急资金先行拨付至街道办。
解读七:应急资金的监督
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对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工作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者失职渎职等,由区监察部门查处。
解读八:关于返拨的特殊说明
对2016年11月27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已垫付但还未返拨的,返拨事宜适用本办法。
解读八:应急资金的申请、受理、追偿流程等的规定
应急资金垫付工资的申请、受理、追偿流程及案件移送公安涉及的材料可参照《龙岗区应急专项资金垫付业务操作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