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斗门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文)、《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粤府〔2015〕29号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珠府〔2009〕101号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珠国资〔2009〕398号文)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我办制定了《珠海市斗门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mqgzb@doumen.gov.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 513***98 三、通过电话反馈请联系:杨瑞珍,联系电话:55366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1日 ***:《珠海市斗门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4日
珠海市斗门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文)、《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粤府〔2015〕29号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珠府〔2009〕101号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珠国资〔2009〕398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斗门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或授权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正常经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经营区属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区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四)国有独资和国有股权企业或公司市场化方式选聘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法规依据:《省考核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奖惩,采取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与综合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准权重为100。
(一)基本指标基准权重为40,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1.年度净利润总额基准权重为20,是指经核实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基准权重为20,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承担国家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另行确定。
(二)分类指标基准权重为30,包括但不限于: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企业可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另定指标报区国资办确定,各项指标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量化。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基准权重为15,是指企业考核当期经营现金净流量同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权重为15,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初期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初期国有资本×100%
客观因素由区国资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办法按***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令(2004)9号文〕执行,新增不良资产须相应扣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综合评价指标基准权重为30,包括以下三项:1、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2、企业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党风廉政否决指标。
1.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基准权重为10,是指列入区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区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工作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区政府重点项目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等。
2.企业管理情况基准权重为5,是指企业内部各项制度完善和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报送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3.安全生产、节能降耗、计划生育、维稳工作、党建工作否决指标基准权重共为15,是指是否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的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及其权重将根据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区国资办监管需要进行调整确定。【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九条,《省考核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区国资办目标值。
(一)确定企业目标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批复。
(二)确定区国资办目标值。区国资办目标值原则上为企业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或全国行业优秀值。
(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区国资办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区国资办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区国资办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
1.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区国资办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2.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区国资办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1-偏离度)
偏离度= |
| 企业目标值-国资办目标值 |
|
|
| 国资办目标值 |
|
【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条,《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指标得分=考核权重×[1± |
| 实际完成值-企业目标值 |
| ] |
| 企业目标值 |
|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二)综合评价指标的计分:
由区国资办根据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详情见附表。
(三)三项指标总得分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的150%。当企业无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无全国行业优秀值时,三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基准权重的120%。【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向区国资办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区国资办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即时向区国资办报告。【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每年第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区国资办。
(二)区国资办审核企业上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办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任期内因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下列四项指标,四项指标基准权重为100。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权重为30,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初期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初期国有资本×100%
(二)不良资产比率基准权重为15,是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三)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基准权重为15,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三年前销售(营业)收入 -1)×100%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基准权重为40,是指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得分。【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省考核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包括:企业目标值与区国资办目标值。
(一)确定企业目标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区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及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任期拟完成的企业目标值,并将企业目标值和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批复。
(二)确定区国资办目标值。区国资办目标值原则上为前一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三)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区国资办目标值时,考核权重等于基准权重;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区国资办目标值时,考核权重在基准权重的基础上由企业目标值与区国资办目标值的偏离度确定。
1.当企业目标值优于或等于区国资办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
2.当企业目标值劣于区国资办目标值时:
考核权重=基准权重×(1-偏离度)
偏离度= |
| 企业目标值-国资办目标值 |
|
|
| 国资办目标值 |
|
【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考核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不良资产比率基本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指标得分=考核权重×[1± |
| 实际完成值-企业目标值 |
| ] |
| 企业目标值 |
|
当指标实际完成值优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当指标实际完成值劣于企业目标值时,公式取“-”。
(二)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总和/3×基准权重/100【法规依据:《市考核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区国资办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和动态监控。【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考核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办。
(二)区国资办审核企业上报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材料,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区国资办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与奖惩。【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条 区国资办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奖励和任期奖励。【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金构成。其中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奖励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确定。
(一)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应在不超过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与经营难度系数的乘积数额。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不得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负责人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基本年薪≤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为0.5-1,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结合企业资产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区国资办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得分/100。
(三)任期奖励金的确定
任期奖励金是指与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和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确定任期奖励金需同时满足:
1.企业全部在职负责人的任期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任期内企业经营性净利润总额的30%;
2.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金不得超过任期内年薪平均水平的30%。【法规依据:《省企薪酬改革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二十四条 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实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化薪酬协商机制,由区国资办、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薪酬水平与职业经理人业绩目标协商确定年度薪酬。
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薪酬包括年度薪酬、住房公积金、年金(补充养老)及社会保险。其中年度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法规依据:《省企薪酬改革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兑付
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一)基本年薪的兑现
基本年薪、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险费按在岗时间以月为周期发放和缴存。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并按新任职务标准支付和缴存,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调离企业的,调离的下月停发(停缴存)。
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因病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年薪按90%发放。企业负责人因事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按30天计)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80%发放;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60%发放;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停发。
(二)绩效年薪的兑现
绩效年薪兑现方式分为月度兑现和年度一次性兑现。月度兑现标准以上年度绩效年薪的50%按月发放,剩余部份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绩效年薪=上年度绩效年薪×50%/12
剩余部份的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年度考核结果得分/100-已按月发放的绩效年薪
1.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岗位及月份数兑现其当年年度薪酬。
2.考核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因病、因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在岗期间绩效年薪不予兑现。
3.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中途辞职、被辞退或被羁押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4.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考核年度绩效年薪按95%基数兑现;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按80%基数兑现;受到降职处理的,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计算的绩效年薪按50%基数兑现;受到免职处理的,扣减全部考核年度绩效年薪。
5.区国资办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绩效年薪。
(三)任期奖励金的兑现
任期奖励金实行延期支付,待任期考核结果确定后,原则上按6:2:2逐年兑现。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80分及以上的按期奖励全部任期奖励金,80分以下的根据考核分数减少任期奖励金。计算公式为:
任期考核结果80分及以上=任期奖励金×100%
任期考核结果80分以下=任期奖励金-任期奖励金×(80-实得分数)/80
1.任期内调整岗位或辞职而未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需进行离任审计的根据离任审计视情况进行奖励,不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离职一年后按每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2.任期内被辞退或被刑事处罚的,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3.区国资办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超过净资产5%及以上)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5.企业负责人发生涉及企业经营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
6.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节能减排不达标、维稳工作中发生群体上访省政府或中央政府事件的,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予奖励任期奖励金。【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省企薪酬改革实施方案》第十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企业负责人当年的薪酬计划,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区国资办审批。薪酬计划内容应包括当年各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计提的任期奖励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金的计算依据、标准和发放(缴存)金额及方式。【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办负责区国资委直接或授权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奖励金的收存、管理和奖励。企业应按任期奖励金的计提数额,在次年年初缴存区国资办。【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预提数额,按有关财务规定列入考核年度的成本费用,待考核结果确定后调整次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未奖励的任期奖励金退还企业调整退还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按以下规定缴存:
(一)企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法律法规规定缴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个人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二)实现上年度利润任务的企业可缴纳企业年金,企业缴纳部分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净利润的30%。企业年金按法律法规规定缴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个人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除取得本通知规定的薪酬外,不得领取其他收入。【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工资统计时作为其中数单列。【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办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纪检部门处理,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等,应接受由区国资办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本通知之规定扣减其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金。经区国资办及区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的企业虚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依据。【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制订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业务招待费、出国(境)考察培训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法规依据:《市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区国资办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法规依据:《市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综合评价指标的评分说明表
2.区属国有企业经营难度数表
***1:
综合评价指标的评分说明表
类别 | 指标 名称 | 分值 | 考核 内容 |
综合评价指标30 分 | A-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 | 10 | 根据完成情况评定,最多扣10分: 1.上报任务进度台账3分。未按时上报进度台账每次扣0.5分,上报信息有误每次扣1分,最多扣3分。 2.完成任务情况7分。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1分,完成质量、效果不达标每次扣2,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个扣1分,最多扣7分。 |
B-企业管理情况 | 5 | 根据管理情况评定,最多扣5分: 1.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情况2分。制度不完善扣1分,执行情况不理想扣1分,最多扣2分。 2.财务报表资料报送以及问题整改情况3分。未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资料每次扣0.5分,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个扣1分,最多扣3分。 | |
C-安全生产、维稳工作、党建工作、节能降耗、计划生育否决指标 | 15 | 根据管理情况评定,最多扣30分: 1.安全生产4分。被市、区相关部门查处的扣4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查处的,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2.维稳工作4分,发生群体上访事故,上访市政府扣4分,上访省级及以上政府的,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3.党风廉政工作3分,被市、区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4.节能降耗2分。被市、区相关部门查处的扣2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查处的,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5.计划生育2分。被市、区相关部门查处的扣2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查处的,综合评价得分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