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港办〔2016〕139号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
印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水镇、平沙镇,区各部门: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党政办公室反映。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80号)及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粤办发〔2016〕22号)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一、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主要设计了组织机构(含领导分工、机构职能)、部门文件(含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办事指南、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其它等8项内容,其中“其它”项内容目前已设置的主要是各单位的通知公告和个别单位已设立的专栏性公告,其他内容可由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添加。
(二)主动公开的时限。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切实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随生成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区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
(三)主动公开的办法。各单位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自身实际,对主动公开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和相关人员职责。文件印发时应当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对于注明“主动公开”的文件,要通过区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对于政府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制发单位审定为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区或各镇、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申请提出的政府信息,必须是我区或各单位自身制作、保存完整的政府信息,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或者重新制作等处理。
(二)工作程序
1.受理
申请公开信息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信函、传真等多种渠道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予以登记和转办。
申请公开信息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举报、投诉、咨询、意见建议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可告知申请人通过区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系统等其他渠道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2.转办
由区党政办公室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及公文流转要求,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3.处理及答复
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确定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为可公开事项。根据甄别结果,形成书面答复件,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规的公开方式,答复申请人,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区党政办公室。申请人通过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的,承办单位答复申请人后,应及时在依申请公开系统上填报处理情况。
(三)办结时限要求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年报编制制度
按照省市要求,各镇、各部门均应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和年报。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以及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实际,修订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区门户网站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公开。信息公开指南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上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编制并公布。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在公开相关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
(三)保密审查的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四)保密审查的程序:
1.各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先进行保密审查,认为不***的,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与公文审签同步进行。经审查发现该公文可能***,不得通过OA等网络平台流转,应当严格按照密件管理规定办理。
2.提出保密审查意见后,应报分管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3.制作信息的人员应再次对公文内容进行复核。
4.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无法确定公文是否***的,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拟公开的信息为本单位或其他部门已正式印发的文件,也应遵循保密审查程序。
五、发布协调机制
(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经对方确认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重要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拟公开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按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部门书面报请区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部门书面报请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我区与我区以外单位的联合发文,需对外公开的,我区牵头起草的,由我区负责发布;其他单位起草的,由其他单位发布;其他单位牵头起草的文件,我区在需要对外发布前应征得牵头起草单位同意。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4.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6.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的有关规定的。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等工作程序,由区纪工委或本单位依照《公务员法》、以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策解读制度
(一)制订与民生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对规范性文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将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报批、同步公开。
1.各单位起草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材料一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签。对需要以区管委会或区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上报代拟稿时应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2.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区门户网站发布,并同步在区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文件执行过程中,牵头起草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3.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及时将解读材料与规范性文件一同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府公报》报送。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要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
八、各镇、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