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盐田区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精神,对全区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经区政府二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2005年开始,建立我区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制度(试行),并按此制度逐年下达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至全区各系统,同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事故控制指标的必要性
(一)建立控制指标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以人为本”原则,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控制指标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既是各单位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对单位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措施。通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控制指标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近两年来,我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平稳,但伤亡事故仍有发生,一般事故居高不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
二、指标设定
(一)控制原则。
1.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结合的原则。即总量控制与增幅和比率控制相结合的办法。
2.区域控制与行业控制结合的原则。既给辖区下达控制指标,同时也给各系统、各部门下达控制指标。
(二)指标种类。
我区事故控制指标分设2类3种16项:
1.绝对指标。设4项,分别为事故宗数(指列入指标控制的各类事故总宗数)、死亡人数、重残或职业病人数(重残指工伤事故中伤残等级达1—8级或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伤人数)、经济损失数(指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2.相对指标。分设增减率指标和比率指标。
(1)增减率指标。设4 项,分别为事故宗数、死亡人数、重残或职业病人数、经济损失数的增减率。
(2)比率指标。设4项,分别为亿元GDP死亡率、万人死亡率、万人重残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三、管理对象
(一)事故指标控制所管理的单位,为列入《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深盐府[2004]38号)的考核单位。
(二)年度控制指标的下达对象,仅限于有实际指标数的单位;无指标而实施零控制的单位不下达年度控制指标。
四、指标核算
(一)发生特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如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气、特种设备、电力设施、民用爆炸品和学校安全事故等),由特定的区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并计入其事故控制指标。
(二)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如工贸、旅游、运输和文化娱乐企业等发生的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特殊劳保事故、人员聚集活动事故、无照经营企业和违法建筑事故),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负责综合管理的辖区管理部门(如街道办)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并同时计入双方的事故控制指标。
(三)同一事故具有两种以上性质、涉及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如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由相关部门(如建设、消防)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并同时计入各相关部门的事故控制指标。
(四)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单位(如沙头角、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深圳华侨城三洲投资有限公司)须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并计入其事故控制指标。
(五)区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单位所发包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则应视该单位履职情况确定其是否承担管理责任,并计入其事故控制指标。
(六)区政府安全履职考核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该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并计入其事故控制指标。
以上指标核算详见***1。
五、控制管理
(一)控制要求。
1.全区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实行零指标控制);
2.全区年度事故控制指标总量不得超出上级下达的指标总量;
3.根据控制事故逐年下降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事故控制指标只能下降或持平;特殊情况下个别控制指标的增长不得大于全区当年GDP或人口的增长幅度(取低值);
4.比率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公布的事故发生率的统一标准。
(二)指标确定。
我区各系统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由区安委办参考当年上级向我区下达的控制指标情况,按以下办法提出方案,由区安委会研究确定。
1.按照“区域控制与行业控制结合的原则”,对有实际控制指标的单位,采取条块结合方式一并列入《盐田区 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表》(见***2),实行纵向与横向同时控制。
2.绝对指标以市政府向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数为基数,以前两年实际发生事故以及某类事故在市区同比的情况为参考;相对指标原则上执行上级提出的当年控制指标幅度要求,超出该控制幅度或确需增长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报请区安委会参考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未纳入绝对指标控制数安排的单位,一律实施事故零指标控制。对无指标而实施零控制的单位不下达年度控制指标。
4.受统计部门公布地区生产总值、人口总数以及公安部门公布地区机动车保有量的时限限制,比率指标年初无法确定下达的,可在年终考核时用于参考。
六、考核办法
(一)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考核按照“以绝对指标(总量控制)为考核指标,以相对指标(增幅控制和比率控制)为参考指标”的办法进行。
(二)凡突破下达绝对指标中死亡人数控制数的,在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未突破死亡人数控制量,但绝对指标中其它指标有突破或有所增长的,参照《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深盐府[2004]38号)事故控制的办法进行扣分。
(四)凡超出控制比率的须严格按考核扣分规定的上限执行;未超出控制比率的可按下限分值进行扣减。
七、指标下达
区政府委托区安委会在每年3月前,依据上级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和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并下达全区各系统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1.盐田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核算关系表
2.盐田区 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表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1:
盐田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核算关系表
事 故 类 型 | 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 | 各街道办 | 保税区服务中心 | 盐田国际码头港区 | 东部华侨城 | |||
特殊行业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盐田交警大队 | - | √ | √ | √ | ||
建筑施工事故 | 区建设局 | - | √ | √ | √ | |||
燃气安全事故 | ||||||||
特种设备事故 | 盐田质监分局 | - | √ | √ | √ | |||
电力设施事故 | 盐田配电所 | - | √ | √ | √ | |||
民用爆炸品事故 | 盐田公安分局 | - | √ | √ | √ | |||
学校安全事故 | 区教育局 | - | - | - | - | |||
一般安全事故 | 企业工伤事故 | 生产火灾事故 | 区 安 监 局 | 盐田消防大队 | √ | √ | √ | √ |
旅游企业事故 | 区旅游局 | √ | √ | √ | √ | |||
运输企业事故 | 市交通局沙头角办 | √ | √ | √ | √ | |||
文化经营单位事故 | 区文化局 | √ | √ | √ | √ | |||
特殊劳保事故 | 区人力局 | √ | √ | √ | √ | |||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 区卫生局 | √ | √ | √ | √ | |||
人员聚集活动事故 | 盐田公安分局 | √ | √ | √ | √ | |||
无照经营企业事故 | 盐田工商分局 | √ | √ | √ | √ | |||
违法建筑事故 | 区城管办、区建设局 | √ | √ | √ | √ | |||
发包项目事故 | 项目发包单位 | √ | √ | √ | √ | |||
行业主管部门 |
***2:
盐田区____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表
控制 方向 | 事 故 类 型 | 指标控制责任单位 | 前两年实际发生数(参考因素) | 今年计划控制数 | |||||||||
绝对指标(考核指标) | 相对指标(参考指标) | ||||||||||||
事故 宗数 | 死亡 人数 | *重残或职业病人数 | 经济 损失数 | 事故宗数 | 死亡人数 | *重残或职业病人数 | 经济 损失数 | 增减率 | 比率 | ||||
纵向(条) | 道路交通事故 | 盐田交警大队 | |||||||||||
企业工伤事故 | 区安监局 | ||||||||||||
其中 | 生产火灾事故 | 盐田消防大队 | |||||||||||
建筑施工事故 (含发包项目事故) | 区建设局 | ||||||||||||
特种设备事故 | 盐田质监分局 | ||||||||||||
运输企业事故 | 市交通局沙头角办 | ||||||||||||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 区卫生局 | ||||||||||||
其它企业事故 | 其它行业管理部门 或综合监管部门 | ||||||||||||
横向 (块) | 片区综合监管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事故除外) | 沙头角街道办 | |||||||||||
海山街道办 | |||||||||||||
盐田街道办 | |||||||||||||
梅沙街道办 | |||||||||||||
片区综合监管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 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 | ||||||||||||
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 | |||||||||||||
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 | |||||||||||||
深圳华侨城三洲投资有限公司 |
*重残:指工伤事故中伤残等级达1-8级(或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伤)。
主题词:安全生产 制度 通知 | |||
抄送: | 市安委办,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驻盐各单位。 | ||
深圳市盐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 2005年5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