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珠港办〔2018〕145号
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水镇、平沙镇,各有关部门:
《高栏港经济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海洋和农业局反映。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
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高栏港经济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农业产业的结构优化和提质增效,更好地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珠海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2015〕268号)和《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7〕3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下简称扶持资金)是为促进本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部门预算使用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公开申报、集体评审、项目公示、组织考评验收和资金集中支付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采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使用监管,镇、村(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申请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实施年度一般为一周年。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本辖区内的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涉农单位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先进、适用的农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2.绿色生态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建设;
3.农产品冷链及深加工项目建设;
4.特色农产品的流通及电商拓展项目建设;
5.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奖励;
6.获得“三品一标”、农业品牌名牌等认证资格的奖励;
7.乡村基层农业管理干部及新型职业农民实用种养技术及现代经营管理能力培训;
8.获得年度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配套补助;
9.开展农业产业扶持项目的专家评审及财务审计经费;
10.有利于推动本区农业产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农技试验及示范推广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投入,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等新工艺新设备购置,特色农产品基地生产、加工及流通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农业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所需的专家授课及其它学习费用,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等,但不包括项目建设实施所需的人工费用。
第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公益性项目以及具有公益功能项目除外)。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申报、受理和审核
第十条 扶持资金采用专家评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或前两者相结合的资金使用评审方法。
第十一条 每年5月份,由区海洋和农业局接受扶持资金的使用申请。申请人须填制《高栏港经济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报交镇农业主管部门和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区海洋和农业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镇农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组到申报单位实地核查,结合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申报项目特点、投资规模等因素,经评审组集体评议确定扶持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在区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海洋和农业局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将资金使用指标落实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 验收条件:1.完成项目申请书批准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2.完成项目建设自检和绩效自评工作;3.各项财政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财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4.项目实施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完备并分类立卷等。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1.项目建设工程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地点、内容、规模和完成的质量、时间等是否与批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计划文件相符合。2.资金使用情况,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审计部门对项目财务资料出具审计报告。3.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变更批复。4.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完成设计目标及绩效目标。5.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按申报批准的内容建设完成后,对照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绩效自评及验收表、财务报告、重要合同、图片、支付凭证(***)等。
第十七条 区海洋和农业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镇农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验收组对项目检查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3人(含3人)以上,包括农业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八条 区验收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验收,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对验收结论负责。经验收合格后,由区海洋和农业局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不得下拨项目扶持资金:
1.完成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定的任务量不足90%(不含90%);
2.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未经批准或对批准的建设实施内容作出重大调整;
4.未经批准,项目单位逾期1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
5.资金使用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区海洋和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印发
图解: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解读《高栏港经济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区农业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及验收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