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精神,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因此,此次修订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鉴于我市拟参照中央和省以“通知”形式印发,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需先行废止《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6号),再联合印发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令第305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局于8月6日至8月30日,在市司法局及市财政局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9月9日,我局将征求意见反馈结果在市司法局及市财政局官网予以公告。9月29日,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就业服务促进会等行业组织,邀请7名就业创业服务领域专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专家一致对废止管理办法无意见,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同时,委托驻点律师从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方面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并于10月15日报市司法局备案。11月1日,经市财政局2019年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请市司法局审议。市司法局12月3日反馈了审查意见,进行了一些文字技术性修改。12月10日,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正式印发《关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