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原则上抽取注册地为珠海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若通过网上抽取专家无法达到规定人数,各级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得超出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疫情防控期间,由于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场地限制的影响,预算金额超出100万元的部分采购项目,可以安排在社会代理机构自有场地进行开评标。
三、疫情防控期间,各采购单位优先通过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公文交换系统提交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资料,如***资料容量过大,可采取邮寄方式提交。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新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拟到珠海执业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审核资料。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