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十问十答
【国有资产管理|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问:珠海市国资委党委于2020年5月8日印发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施行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激发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珠海经济特区“二次创业”和国资国企新一轮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市国资委党委根据《珠海市贯彻落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2.颁布施行本《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对于干部管理除了要严管和约束外,更要厚爱和激励,尤其重点提出了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其目的是要大家甩开膀子干事,消除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的后顾之忧,彻底治理不敢担当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合理划定容错界限,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到国有企业就是用科学的激励体系和宽容的工作机制为想干事的干部开绿灯,为敢干事的干部兜住底。
3.本《办法》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一、担当使命,实干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干部职工大胆履职,高效干事。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企业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要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尊重历史,尊重实情,结合实际,公正处理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
三、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结合干部职工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干部职工承担的工作失误的责任,做到权责对等。要对失误的干部职工区分处理,做到慎重处理少数,教育提醒大多数。
4.容错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二、经过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5.有哪些情况不属于容错范围?
答:对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6.容错工作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一、申请。当事人或所在企业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书面申请的,所在企业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受理。当事人或所在企业书面申请容错的,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三、核查。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核查,广泛听取本人、所在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
四、会商。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在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及时召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当事人所在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容错纠错意见进行会商,形成一致意见。会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同级党委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认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根据调查和会商情况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审核把关、研究认定。情况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
六、反馈。作出认定结论后,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所在企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由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及时入卷归档管理。
7.纠错的工作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一、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8.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企业或干部职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予以澄清?
答:对受到诬告、错告的企业或干部职工,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9.对予以认定容错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企业或干部职工,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薪酬调整。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10.应该以何种思维导向积极推动《办法》落实?
答: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导向上,既要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也要体现是免责而非不负责的区别,是对干部主动作为的爱护,而非对个人行为的宽纵。在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和实施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舆论的引导,把关注点由对无心之失干部的批评指责转移到对工作失败原因和对策的探讨上来,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