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某小区停车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市物价局检查组于2013年1月8日起对珠海拱北某小区的停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小区路面的固定停车位停车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台80元,该收费标准已经超过《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珠府[2001]8号)规定的小车包月70元/辆的收费标准。2012年1-12月共收62车次,共收取4960元,多收620元。该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对此单位根据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以1000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一、 案件定性
该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