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设置与实施优化方案听证报告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排水审批服务,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深化《深圳市排水条例》立法修订的调研论证,深圳市水务局依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于11月14日下午2:30在水源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排水行政许可设置与实施优化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 听证会基本情况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共10名听证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工业企业和排水设施运营企业代表、有关专家和区水务主管部门代表等,深圳商报记者等参与了旁听。这是我局近几年中首次召开的重大决策和立法工作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市排水管理处作为部门陈述人介绍排水行政许可设置与实施优化方案的相关情况,拟将目前的4项排水行政许可依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按照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区放权等原则精简为3项,随后,各位听证代表围绕听证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 听证会各方意见
(一)部门陈述人意见
市排水管理处作为部门陈述人介绍了排水行政许可的具体优化内容:一是将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修订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二是将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审批”的子项(三)“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修订为“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三是将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修订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四是取消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审批”子项(一)排水设计审批,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总体而言,拟将现行的4项排水行政许可调整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是合理确定市区分工,深圳市水务局负责市重大项目(建筑类)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和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以及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由辖区水务部门负责。
(二) 听证代表意见
听证代表表示本次听证会广开言路,是很好的举措。排水行政许可调整方案主要涉及简政放权和强区放权等问题,方案虽然法理依据很充足,但如何兼顾实践需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主要意见归纳如下:
1.关于工业企业办理排水许可证问题。部分代表认为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业企业应该办理排水许可证,但是建议水务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如何避免增加工业企业负担。部分代表认为工业企业也存在生活废水,工业企业纳入排水许可范围有助于堵住目前制度设计漏洞。
2.关于取消建设项目排水设计审批,改为政府部门内部征求意见。部分代表表示赞成,认为属于简政放权的举措。部分代表认为市政排水工程的质量控制关键在于前期设计阶段,后期管道埋设后再要求整改就太迟,改为征求意见不利于排水工程质量控制,不太赞成。部分代表建议要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做出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更严格规定,并可以分类管理,对住宅小区的排水设计方案可备案,对大型的地铁建设等市政交通工程等必须要审批其方案。
3.关于排水设施验收改为备案。部分代表认为符合国家规定,表示赞同,建议水务主管部门完善事后监管方面相应的督促惩罚措施,以达到管理效果。部分代表建议分类管理,住宅小区的可以备案,大型的市政交通工程要进行验收审批,水务部门参与验收,内窥镜检测是深圳的好经验,全国都领先,建议保留。部分代表建议细化备案流程,可增加现场检查、验收意见等介入措施,以加强排水管理。部分代表不赞成改为备案,现有的验收通过水务主管部门的介入有助于保障市政排水设施的工程质量。部分代表认为取消审批后水务部门缺乏监管手段,建议增加配套的措施制约排水设施进行备案和移交。
4.市区权限分工。部分代表建议跨区项目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统筹,建议市水务局加强对区水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区水务部门排水管理人员、机构的配备。部分代表建议要综合考虑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承接能力,合理安排强区放权的力度。
部分代表还就完善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工业园区、商业广场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等具体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三、 听证意见处理情况
我局认真研究听证代表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治水提质工作部署和排水管理实际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排水行政许可设置和实施,对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运用特区立法权在制订《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过程中进行考虑。
(一)关于工业企业办理排水许可证。大部分代表赞同,我局将本着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加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管理的原则,通过修订《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方法将工业企业纳入排水许可范围。针对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的关系,将本着尽量便民利民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进一步与环保部门沟通,优化实施方案。
(二)关于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审查。采纳大多数代表关于加强市政排水管网质量管理的建议,我局拟通过运用特区立法权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市政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排水设计方案必须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变通;其他建设项目的排水设计方案,执行***条例规定,由规划部门征求我局意见。这一改革思路已经体现在《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草案中。
(三)关于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当前,我市治水提质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排水管网建设,但是目前一些随土地开发、道路等工程配套建设的市政排水管网,长期不办理排水专项验收和移交,造成一些新建排水管网不能及时移交投入使用。为解决市政排水管网建设与移交管理脱节问题,有必要加强市政排水设施的验收管控,我局采纳大部分听证代表意见,拟在《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草案中规定,市政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复核管道内窥检测资料,并在组织验收时邀请水务行政部门与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后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移交手续。未完成建管交接的,不得对工程进行审计和结算。
(四)关于市区权限分工。采纳代表关于跨区项目由市水务局统筹的意见,将依照全市强区放权改革的安排,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执行《深圳市市级行政管理事权下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下放程序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水行政许可市区权限分工,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有序开展下放工作,并做好区水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深圳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