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坪山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坪山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坪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9日
坪山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粤残联〔2018〕135号)《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残联发〔2018〕3号)、《“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深残联发〔2016〕3号)和《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残联发〔2011〕8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对广东、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残联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定向招用、市场引导、托底安置、精准扶持”的工作原则,着力推进我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进一步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争取3至5年内形成全区残疾人就业工作布局,搭建残疾人能力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供应匹配库;整合多方资源,推出高质量、系统化、精细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残疾人参与社会竞争能力;探索开发多个有竞争力的创新创业项目,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促进、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持续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将坪山区打造成为具有影响力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典范。
三、扶持对象
1.坪山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
2.坪山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精神、智力类残疾人的监护人;
3.坪山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四、工作措施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
1.党政机关率先垂范。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预留一定量的、适合残疾人的辅助性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积极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同时,组织部门开展单位评先评优工作时,应征求区残联意见。(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残联)
2.纳入政府采购条件。有关政府部门在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责任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各街道)
3.纳入政府扶持条件。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各类企业扶持政策时,应将200人及以上规模的企业招用不少于1名残疾人就业这一项纳入企业申领相关扶持补贴的必要条件中,鼓励企业招用残疾人。同时,在相关补贴核定发放前,应征求区残联意见。(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区残联)
4.健全就业公示制度。建立我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公示单位包括超比例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示鼓励,正向引导,为各类用人单位树立榜样。(责任部门:区残联、区委组织部)
5.制定监督管理机制。人社部门、工会、残联等部门要联合对各类用人单位有关残疾人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其他不公平待遇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区总工会、区残联)
6.搭建招聘服务平台。区人力资源部门举办相关招聘会时,应积极组织拟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参加,并提供相应场地布置等便利服务,区残联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要求组织相应残疾人参加。(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局、区残联)
7.开展岗位定制服务。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为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发个性化用工岗位,招用残疾人在常住地附近(如社区、街道职康中心)就业。用人单位开发的岗位,符合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支付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依法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的,可以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残疾人人数,并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责任部门:区残联、人力资源局、各街道)
8.发放稳岗补贴。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支付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依法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稳岗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2年或以上的残疾人职工,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对招用残疾人稳岗2年或以上的用人单位,按每稳岗1名残疾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稳岗补贴。(责任部门:财政局、区残联、各街道)
9.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及实际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区残联、各街道)
10.鼓励其他形式就业。鼓励残疾人采取灵活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方式就业,灵活就业条件和补贴标准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辅助性就业条件和补贴标准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办法》规定执行。积极探索以智力、精神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支持性就业模式,提升智力、精神残疾人实际就业率。(责任部门:区残联、各街道)
11.鼓励兴办安置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辅助性就业岗位,扶持标准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办法》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区残联、各街道)
1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片,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新媒体方式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同时组建我区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队伍,通过“送政策”“送服务”***等方式,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局、区总工会、区残联;指导部门:区委宣传部)
(二)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13.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探索建立区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健全完善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引进创业帮扶专家团队、提供免费办公场所、融合创业投融资团队等措施,培育一批优秀个体工商户及企业。(责任部门:区残联、人力资源局)
14.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残疾人自主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责任部门:区残联、各街道)
15.鼓励残疾人家属创办助残组织。对就业年龄段的精神、智力类残疾人监护人创办残疾人就业实体,在本区注册且取得合法登记证照,并带动5名以上残疾人稳定就业6个月的,给予启动资金和场地补贴扶持,标准参照《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自主创业规定执行,登记时间超过3年的或已经享受过的,不再享受。(责任单位:区财政、区残联、各街道)
16.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责任部门:坪山区税务局、财政局)
17.推出优先照顾措施。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责任部门:坪山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民政局、各街道)
(三)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
18.建立培训示范基地。制定坪山区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依托街道职康中心建立区级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建立以实现就业为导向的残疾人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完善残疾人培训、实习及就业等服务功能,面向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就业培训服务。(责任部门:区残联、各街道)
19.建立培训基地认定和考核机制。鼓励有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认定为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开发残疾人培训项目,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区残联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开展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资格。基地的认定、管理及考核办法由区残联制定。(责任部门:区残联、人力资源局)
20.完善职业能力评估。逐步建立我区“评估+培训+就业”的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将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进行评估分类,并建立就业服务档案,按照培训需求分门别类设计、开发培训项目,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培训精准度。(责任部门:区残联、人力资源局、各街道)
2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就业培训基地资源,着力加强与就业岗位对接的定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稳定就业的定岗培训,全面提升残疾人就业培训的效率。发挥我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辅导培训;充分借助宝山技工学校等资源,探索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平台;结合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责任部门:区残联、人力资源局、各街道)
22.鼓励考证参赛。鼓励残疾人考取资格证和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相关条件和标准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区残联、各街道)
(四)创新就业创业服务内容
23.探索建立“三库”。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三库”,包括残疾人就业需求与能力数据库、用人单位岗位供应库和创业项目意向库,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实现精准就业帮扶。(责任部门:区残联、人力资源局、各街道)
24.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建立区级残疾人就业创业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训练等针对性就业服务,并为自主创业残疾人提供创业支持和指导,协助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孵化落地。(责任部门:区残联、人力资源局、各街道)
25.开展阳光就业服务基地评选。面向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较多且表现突出的各类用人单位开展阳光就业服务基地评选活动,为评选上的用人单位颁发牌匾。具体评选方法由区残联制定。(责任部门:区残联、人力资源局)
26.探索建立就业服务队伍。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构建一支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为残疾人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辅导,提升残疾人岗位适应能力,促进残疾人稳岗就业。(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区残联、各街道)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街道要加强与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统一管理,共享有关就业信息;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各街道残联要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档案、台帐管理工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详实、准确地录入残疾人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二)加强服务保障。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劳动者的年龄特征、残疾类型、就业能力、就业观念以及求职诉求等具体情况和个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个性化公共就业服务,做实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推荐、创业指导等各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确保服务取得实效。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扶持,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坪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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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坪山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