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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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从府〔20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2〕44号)的精神,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执行省三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35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以此计算(按每月20.92个工作日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9.12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9元。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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