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续期(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养犬续期 | ||||||
设立事项依据 |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2月1日起 |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 工作日;承诺时限: 2 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0大厅公安窗口 | ||||||
咨询电话 | 84690930 | ||||||
内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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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养犬登记证 原件一份 |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2 | 犬只免疫证明 复印件一份 |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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