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城区渣土运输实行审核备案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维护城市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渠县城区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审核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审核备案的对象是指在渠县范围内注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经审核备案后才能承运建筑垃圾,建设、拆迁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资质的运输单位车辆承运。
三、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证》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运输车辆停放场所;(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是环保型一体式车厢自卸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同时有降尘、冲洗设施;(三)车辆必须喷涂单位标志、编号、颜色、反光标识,安装有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证》;(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在2019年8月5日前向县扬尘办提交相关资料予以申请备案,并实行动态备案制度。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司和运输车辆,由县扬尘办、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追究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渠县城区扬尘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撰稿:王雷 审核:曾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