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8〕37号
听 证 告 知 书
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8〕37号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共0.5015公顷。其中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0.501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水浇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邮编:510405)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
和规划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7日
***1: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实施城镇规划,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集体土地共0.5015公顷,其中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0.501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水浇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106国道西侧
二、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土地共0.501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水浇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金额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0.5015 | 土地补偿费 | 207.7560 | 104.1896 | 南村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 | 货币 |
安置补偿费 | 138.5040 | 69.4598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17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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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4.4131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农民集体。
六、安置方式:本项目用地征地后,拟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留用地安置方面,本项目用地为南村村经济联合社使用本村土地,因此不再安排经济发展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市白云区201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该用地项目征收太和镇南村村第一、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7.5225亩,全部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根据粤府办〔2010〕41号文“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的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员不属于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的社会保障对象范围,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