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梁庚明:
你未经规划许可,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荔湾区周门南路19号101房西侧,用砖墙和卷闸门围蔽建设一房子,面积5.73平方米。上述周门南路19号101房于2012年8月由你卖给第三人黄卫刚和张美华。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向你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荔综违建处字〔2017〕1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上述房子(围蔽墙),整饰现场的行政处理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城强催字〔2018〕3100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彩虹街执法队(地址:荔湾区周门南路27号五楼,电话:81020619)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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