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综违建处字〔2019〕72号(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惠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经规划许可,于1993年在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187号410房南侧公共平台加建一简易结构建(构)筑物,面积41.29平方米。现使用人为第三人刘国兴、任菊芳、刘雯晶。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19﹞72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你10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建(构)筑物,面积41.29平方米,整饰现场。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贤思街34号)或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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