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曾令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正视流溪河沿岸土地水土流失问题的建议》(第1354号)收悉。我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流溪河流域基本情况
(一)流域概况。
流溪河发源于从化吕田镇桂峰山,流经从化区、花都区和白云区,在白云区的南岗与白坭河汇合后流入珠江。流溪河干流全长171千米,流域集雨面积约2300平方千米,约占广州市国土面积的31%,是从化、花都的主要供水水源以及中心城区主要备用水源,被誉为广州的母亲河。流溪河流域上游的流溪河、黄龙带等5座已建大、中型水库水质优良、水量充沛,总库容合计5.2亿立方米,是我市供水安全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流溪河干流堤防建设情况。
我市于1999年开始,至2009年已基本全面完成177千米堤防工程达标整治建设任务;其中白云区钟落潭镇范围内流溪河堤防整治工程主要有:七期太平场桥至竹园庄A、B、C段,八期龙江桥—北钟大桥上游左岸、竹三桥至李溪拦河坝左岸段,三期李溪坝至龙江桥段,六期人和拦河坝至竹三桥左岸段等,经达标整治后堤防工程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建成后的流溪河堤防成为防洪安全线、抢险交通线、生态景观线,极大改善了当地生活、生产、投资环境,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14年5月23日,流溪河流域发生超百年一遇特大洪水,由于流溪河堤防的保护,流域内居民生活生产未因洪水受到较大影响。
二、建议办理情况
(一)流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及确权情况。
1.关于权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一条规定,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据此,流溪河两岸堤防及河道内的土地(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属国家所有。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如未征用,仍按现有权属不变。
2.关于确权情况。一是河道内土地确权。此项工作尚无明文规定,目前未开展。二是堤防工程用地确权。2012年起,我市水务部门组织开展了流溪河堤防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目前市溪河流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流溪河办)完成了国土影像图标注上图等工作,相关成果我市国土规划部门正在审核中。经核算,确权面积约为474万平方米。但确权工作推进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堤防建设时未完善土地征用的相关手续,土地权属不清;另一方面确权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三是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规定,流溪河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为堤防背水侧堤脚起算30米宽范围。该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市流溪河办暂不需办理确权手续。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堤防工程安全,在该范围不得建房和从事影响堤防工程和防洪安全的行为,但不影响权属单位或个人在该范围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
(二)堤防建设土地征用及补偿情况。
由于堤防工程是公益性工程,主要沿原堤线或占用河道(滩地)建设,其建设资金有限,建设工期紧张。因此,以前我市乃至全省堤防工程建设都未办理完整的征地手续。
流溪河堤防工程建设,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征地、青苗补偿、建筑物拆迁等工作;由市流溪河办作为工程建设业主,负责堤防工程的施工,其中白云区部分堤防的建设由原白云区水利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在征地时已对堤防工程占用的土地、建筑物和青苗进行补偿。流溪河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的土地权属并未改变,也未被我市水务部门或市流溪河办征用或占用,更未划归市水务局,部分河滩地仍有村民在耕种或使用。
我市水务部门对流溪河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防洪、水利工程及水资源方面的管理。
(三)流溪河河堤内水土流失引起土地损失的情况。
河道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基本上每年都会受到洪水的淹没和冲刷,是无法保证正常耕种的。另外,围垦河道作为农田耕种或种植林木,也会影响洪水宣泄,加剧洪水灾害。鉴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库筑塘;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种植除堤防防护林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不得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经实地调查,代表所提出的“因水土流失造成农田减少的问题”是指位于河道两侧堤防之间用以宣泄洪水的行洪区域的滩地,该范围在洪水位以上的堤岸边坡植被良好,没有发生水土流失现象;该范围在洪水位以下受降雨、洪水等自然因素产生对河滩地边坡的冲刷,不属于水土流失,河道内的河床不同地点因水流流态变化,引起冲刷(冲深)或淤积(淤高),是河道自然演变规律,是正常的自然现象。建成后的堤防拦挡及疏导洪水,极大减少因洪水造成的陆域土地(堤防背水侧的土地)的损失,保护了耕地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流溪河沿岸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我市《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将流溪河沿岸的绝大部分区域纳入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内按照“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总体要求,实施严格的生态用地性质管制,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市、区水务部门不断加强流溪河沿岸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工作,通过开展定期或专项监测,加大了水土保持的执法力度,防治水土流失;并通过大力宣传和多部门联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水土保持报告书,做好工程项目竣工的水土保持验收,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落到实处。
(五)关于流溪河沿岸村社经济补偿情况。
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八条关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和谐发展,我市水务部门委托第三方编制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方案,已征求完各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现正在市水务局官方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将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六)支持流溪河沿岸生态旅游发展情况。
我市水务部门在流溪河堤防建设时,为支持沿岸地区经济的发展,采用堤路结合的形式,满足了当地改善交通、发展经济的需要。我市旅游部门按照旅游和农家乐经营相关标准,引导农家乐规范经营管理,支持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农家乐项目进行星级评定。我市其他部门及各区政府也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大力支持沿线有关村发展乡村生态旅游。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快推进流溪河堤防工程用地确权工作。
我市水务部门将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的部署,督促市流溪河办继续分类推进流溪河堤防工程用地的确权工作。在明确划界的基础上,对土地界限与权属清晰的,及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未到达确权条件的,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维修管理经费,确保堤防工程正常运行。
(二)加快制定《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方案》。
我市将积极推进和加快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目前,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方案正在征求公众意见,方案将根据流域各区(镇、村)的生态承担任务和保护实际情况,坚持“谁保护,谁得益”原则,促进流溪河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落实。
(三)继续支持流溪河沿线发展生态观光旅游。
我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对村公共设施和乡村旅游用地予以专项预留保障,用地报批成熟一宗上报一宗,对在流溪河绿道沿岸发展生态旅游观光业予以支持;我市环保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从化区部分村申请省级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资金,经省环境保护厅评审通过后按要求落实项目资金,进一步改善流溪河绿道沿岸村庄生态面貌,促进旅游观光产业,同时,我市旅游、水务、财政等部门和属地区政府将按照《***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广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42号)等文件的要求,通过主动做好服务、推动重点项目及加强乡村旅游前期规划策划、宣传推广等方面措施,大力支持和推动沿线有关村发展乡村生态观光旅游。
衷心感谢你们对流溪河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市各项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