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代理商增加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揭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揭阳市行政事业单位2007~2008年度政府采购的部分通用类货物已实行协议供货,为方便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现就协议供货代理商增加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人对市区(榕城区、东山区、试验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代理商需调整的,可在报揭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但次数不得超过2次。同时必须保证供货代理商数量不少于2家,不超过4家。
二、对普宁市、揭东县、揭西县、惠来县、普侨区、大南山侨区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代理商需做调整增补的,由中标人或其推荐的市区协议供货商向揭阳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见***)和承诺(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市财政局,一份抄报所属县区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供货商资料报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才能获得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资格。并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监督。
三、各县(市、区)协议采购供货代理商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上月销售报表,市区的供货代理商则向揭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