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大社会公众:
根据广东省审计厅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肇庆市2017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审计)(粤审数据报〔2018〕10号)关于“四会市应完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相关细则和方案”的要求,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规【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民政局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出台《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25日,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如对《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有异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四会市民政局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 0758—3310504
电子邮箱:shmzj3327459@sina.com
通信地址:四会市城中区朝阳街13座1号(四会市民政局)
***: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会市民政局
2018年5月9日
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捐赠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肇庆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批准,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
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实施、扶贫济困、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进我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全市性扶贫济困活动。
第三条 四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设在四会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受赠人是指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的指定受赠人。
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
捐赠财产是指受赠人在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经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接收的开展扶贫济困项目确实需要的物资。
本细则所称的贫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低收入家庭(包括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特殊困难家庭是指被认定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纯二女户、孤儿、单亲以及受灾户等困难家庭。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项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持我市乡村振兴的扶贫济困项目;
(二)用于帮扶我市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三)用于我市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四)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市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五)用于发展符合我市扶贫济困宗旨的公益慈善事业;
(六)用于转业复退军人困难帮扶项目;
(七)享受以上项目帮扶的对象均为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
第八条 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捐赠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扶贫济困捐赠项目由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当年扶贫工作任务和困难群众需要提出,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开展当年扶贫济困捐赠项目以外的扶贫济困活动并向社会募捐的,应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扶贫济困活动方案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同意立项后方可开展,其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九条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捐赠财产到账、交付或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符合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项目要求以及经批准实施的其他捐赠项目的捐赠财产纳入当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统计。捐赠人捐赠财产分年度交付的,以当年实际捐赠交付数额统计入帐。
第二章 募捐和捐赠
第十条 受赠人可根据当年扶贫济困项目需求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形式的募捐活动;非受赠人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会同受赠人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受赠人在开展募捐时,应当在举办活动7天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
(一)受赠人的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
(二)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三)募捐的方式;
(四)募捐财产的使用方向及计划;
(五)受益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及申请程序;
(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当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送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在当年公布的受赠人中选择符合其意愿的受赠人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时可以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与受赠人签订《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定向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内容具体详尽,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捐赠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兑现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但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使用人、受益人。征得捐赠人同意,受赠人应当在捐赠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协议相关内容。
捐赠人应当诚信捐赠,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如原协议已向社会公布的,补充协议也应当向社会公布。捐赠人不能按时履约又不及时向受捐人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的,受赠人可向捐赠人发出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对属于公开募捐的,追索通知书送达1个月后,捐赠人仍不履约的,受赠人可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四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将捐赠财产捐赠给受赠人,由受赠人协助完成工程项目;也可以将捐赠财产直接捐赠给受益人进行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再整体捐赠给受赠人。捐赠人捐赠整体工程的,按以下办法完善捐赠手续:
(一)捐赠人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捐建工程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受赠人凭该评估核算该捐赠工程项目的价值统计入帐,出具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人,捐赠人凭收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捐赠人不愿意对捐赠工程项目价值进行评估并放弃享受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捐赠人应当提供捐赠工程项目的协议书、结算书等有效证明资料,受赠人凭该有效证明资料核算捐赠工程项目的价值统计入帐,出具捐赠专用收据,该收据上注明不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捐赠工程项目由两名以上捐赠人出资兴建的,经上述办法核算捐赠入帐价值后,由受赠人根据各捐赠人原协议出资额,分别出具捐赠该项目的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专用收据的合计价值不得超出捐赠入帐总价值。
第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物资的,应当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确认入帐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符合扶贫济困项目的需要,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还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物资的评估、清洗、消毒、仓储、搬运、运输以及过期物资处置等费用由捐赠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收外汇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开展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审批办证和学生入学等,不得以捐款为条件,不得同时举办捐款活动;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受赠人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专项管理捐赠款。捐赠物资应分类登记、妥善保管,按协议规定及时送达受益人。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依法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须用于捐赠目的。
受赠人应当对捐赠财产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受赠人可依约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财产,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受赠财产接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捐赠财产除用于受益人或扶贫济困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财产,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当年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项目要求填写《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公示审核上报市直有关单位,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上报的材料组织评审(评审人员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义工或社会群众代表组成)后,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是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10万以下(含10万元)由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审批)。市慈善会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批文或市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的批示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资金直接下拨到镇(街道)或使用人,由镇(街道)或使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应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非定向捐赠款物包括历年结转的余额,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除安排50万元用于转业复退军人、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困难帮扶项目外(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资料整理评审和报批)其余按如下比例安排:
①10%用于助残项目。包括开展特困户家庭进行“居家无障碍改造”、白内障复明手术、为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肢体残疾矫治及假肢安装手术、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社区残疾人康园中心残疾人康复训练、购置残疾人康复器材及设备等。(市残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资料整理、评审和报批)
②10%用于扶持贫困户生产创业。向特殊困难家庭和贫困户提供创业起步资金或生产项目贴息以及生活补助,可以以实物方式帮扶。(市扶贫办(市委农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资料整理、评审和报批)。
③28%用于救助本办法确定的特殊困难户、贫困户等对象进行危房改造和修缮。(市民政局负责制实施方案及资料整理、评审和报批)。
④11%用于助学助教类项目。主要用于①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小学到高中阶段的生活补助;②贫困户子女高中(中专、中技)阶段的生活补助;③贫困户和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上高等院校的生活补助;④困难教师家庭的生活补助。(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资料整理、评审和报批)。
⑤38%用于救助患重大疾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资料整理、评审和报批)。
⑥3%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和因公受伤、牺牲的公职人员进行抚恤补助。(市政法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资料整理、评审和报批)。
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捐赠款产生的利息,专项用于我市困难群众临时应急救助、账户管理维护和资金拨付手续费用等,由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直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类别项目一年内(收到资金之日起计算)不能重复资助。
第二十二条 非定向捐赠款物资助标准。
(一)助残项目,每户不超3000元。
(二)扶持贫困户生产创业,一次性扶持,资助资金不超实际投入的80%,上限20000元。扶持生产项目贴息,只限补贴一个项目,贴息上限金额10000元。资助特殊困难家庭和贫困户生活,每人不超1000元。
(三)救助低收入对象进行危房改造和修缮。属重建情形的每户救助25000元;瓦面及墙体都需要修缮的救助10000元,有其中一项要修缮的救助5000元。
(四)资助困难家庭学子。其中上重点本科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普通本科一次性资助3000元,大学专科和高中(含中专、中技)一次性资助2000元。初中以下(含幼儿园)每学期一次性补助500元。
困难教师家庭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不超10000元。
(五)救助患重大疾病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受助对象包括申请当年及其上年度7月以来患重病住院治疗且经医疗保险报销仍存在困难的以下人员。
1.特殊困难家庭(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纯二女户、孤儿、单亲以及受灾户):①住院自付医疗费≥1万元的,救助患者1万元,②自付医疗费≥3万元≤5万元的,救助患者2万元;③自付医疗费>5万元的,救助患者3万元。
2.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0%标准(即=城乡低保标准×3)的城乡居民户(包括扶贫“双到”户)】:①自付医疗费≥3万元≤5万元的,救助患者1万元;②自付医疗费>5万元≤10万元的,救助患者2万元;自付医疗费>10万元的,救助患者3万元;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0万元的,救助4万元。
(七)对因公受伤、牺牲的公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待抚恤补助外,牺牲者实行一次性补助不超200000元,受伤者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50000元;
(八)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牺牲者每户家属不超300000元;受伤者不超10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危房和重大疾病界定标准。
(一)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城乡中因年久失修、残损破旧、不御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且不需要建设等有关部门鉴定、目测便可感知存在危险性的正在居住的住房,不包括另有住房或已建新房而旧危房未拆的房屋,闲置房、草屋、牛屋等辅助用房。有下列现象之一的房屋为危房:1.房屋结构发生明显倾斜、裂缝、扭曲等现象;2.主墙身多处出现多条宽大于1cm、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3.土木结构房屋的主梁、屋架发生严重扭曲或杉角已经明显腐朽、虫蛀等,存在严重漏雨情况;4.以前因灾损毁后未及时修缮的。5.人均面积不足12平方米。
(二)重大疾病的种类。共17种:1、肝硬化(失代偿期);2、恶性***;3、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精神障碍性病症(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抑郁症、焦虑症);7、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8、癫痫经常性发作;9、肾病综合症(原发性);10、重型β地中海贫血;11、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12、糖尿病;1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含肾脏和肝脏);14、血友病;15、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治疗;16、肺结核(活动期);17、慢性骨髓纤维化。以上述17种为重点救助病种,其它大病酌情救助。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定向捐赠的,受赠人和使用人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定向捐赠财产按以下办法使用管理:
(一)由使用人或受益人根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向受赠人提出用款申请并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受赠人根据捐赠人意愿和定向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对使用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协议约定内容的项目,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核并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受赠人根据捐赠财产实际到位数额,一次性或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捐赠资金到使用人或受益人指定账户。
(二)使用人、受益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应由受益人向受赠人提出变更理由和新的项目使用方案的申请,由受赠人商捐赠人同意并变更捐赠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扶贫济困日活动中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捐赠财产,有定向帮扶任务的,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扶贫开发定点帮扶。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捐赠财产纳入非定向捐赠财产范围,并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期间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由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七条 受赠人承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关工作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过财政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从捐赠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受赠人开展项目活动必要成本支出包括:
(一)相关信息发布、宣传、表彰、购买服务等费用。
(二)工作人员在活动服务期间的工资、交通、通讯、接待、出差住宿等费用。
(三)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四)接受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专项审计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重点加强对受赠人捐赠款接受和使用管理、日常运作开支、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加强对受赠人、使用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使用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报表。
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捐赠财产(包括定向捐赠)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不得隐瞒、藏匿捐赠财产,并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募捐情况和使用情况,帐务应细化到“目”。
第三十条 使用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每年分别于5月、10月向受赠人及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应当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明细台账,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应当按照捐赠财产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的管理。
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财产退回受赠人。受赠人应当按捐赠人意愿或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剩余捐赠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捐赠财产接收、使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或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 使用捐赠财产的扶贫济困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项目审计、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凭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优惠。
境外向受赠人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四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开展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爱心纪念奖活动,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进行通报表扬。
捐赠人捐赠的扶贫济困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的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名称,报项目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可撤销对受赠人的授权;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捐赠财产的;
(二)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的;
(三)在募捐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隐瞒、藏匿、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应责令退还有关财产,将有关财产按原捐赠目的和用途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可要求使用人退还所使用的捐赠财产给受赠人,并另行指定使用人执行使用计划;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使用捐赠财产及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捐赠活动中,捐赠人有逃汇、骗购外汇或偷税、逃税等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四会市民政局会同四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四扶【2016】1号)同时废止。
***:1. 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定向捐赠协议书
2. 四会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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