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我院成功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我院成功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近日,我院对一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布不起诉决定。该案从受理到宣布决定,历时7个多月,在这期间里,我院未检办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把一名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青少年拉回正途来,该案是我院成功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案情回顾
2018年1月19号23时许,卢某与他人合谋到四会市南江工业园盗窃摩托车,到达工业园后,在一幼儿园围墙侧,由卢某实施盗窃,其他人看风,成功盗得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雅马哈摩托车一辆。经四会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5986元,案发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二、诉讼过程
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同时被盗赃物已经被追回,未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为贯彻和落实最高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院在对卢某进行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及心理测评后,认为卢某符合最高检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卢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后将其送入“爱心帮教基地”开展为期六个月的考察。期间,爱心基地配备专门监督考察人员***帮教,我们还要求其家长参与其中,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同时我院未检办检察官不定期对其***考察,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学习法律知识,在检察官谆谆教导下,卢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及对父母造成的伤害,表示一定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经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卢某的表现得到了爱心基地的认可,也让我们进一步发现卢某身上闪光点,比如“山竹”期间共同抵御台风、捐款救助同事等。
三、处理结果
2018年11月14日,结合卢某在考察期表现及《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所列撤销不起诉情形,考验期满后,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我院在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卢某母亲见证下,依法宣告了对卢某不起诉的决定。
一宗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令我们看到了可塑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上的闪光点,同时,如何正确运用法律释法、化解社会矛盾、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也是对我们检察人员的一次考验,我们将不忘宗旨,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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