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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屏山镇与屏山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复垦工程项目监理的比选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30日发表  

                     

       

一、本项目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川国土资函〔2018〕295号批准立项,比选文件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2018〕188号 。本项目现根据宜府函〔2016〕128号、屏府函〔2017〕45号、屏府办函〔2017〕29号文件精神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屏山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名称

屏山镇与屏山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复垦工程项目监理

 建设地点

屏山镇大桥村、柑坳村、洪坪村、蒋坝村、金象村

 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2019年11月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预计拆旧复垦面积230.3070亩。

 建设资金

财政资金,已落实。

 其他

                  /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监理 1

屏山镇与屏山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复垦工程项目监理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具有宜宾市行政辖区内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其他要求:

(1)对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均应有监理资格证书。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总监证或中级以上监理资质职称;监理员2人以上(根据工程施工分组对应每组至少1人),每月须驻现场22天以上。

(2)该项目监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归档存查。

(3)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比选保证金缴纳

1.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屏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ybps.gov.cn)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发包总价(固定单价)后,再自愿报名。

2.报名时间:从2018年10月24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2018年10月29日18时00分截止。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向比选人提交比选保证金。

户    名:屏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屏山县支行

账    号: 1001 6501 0800 0100 18

3.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回单,以备抽取时验证,且作为报名的依据。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和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并实施比选公告和合同设定工作任务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发包(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                             单位:万元

合 同 段

报 价

方 式

 

报 价

要 求

工  程

发 包 价

比  选

保 证 金

 

 

备  注

 

监理1

E.固定价


4.97

1

 

 

六、随机抽取中选人

1.比选人定于北京时间2018年10 3015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屏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屏山县行政中心1号楼1楼)公开举行摇号抽取,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中选人。

2.抽取方式: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1)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为拟投入项目人员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复印件;注册企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提供从注册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

(4)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缴纳比选保证金的银行转账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比选申请人企业法人公章;经审核比选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不得进入随机摇号抽取范围。

3.摇号抽取

(1)比选人宣布抽取规则。

(2)第一次摇号确定比选申请人编号:按报名时间排序,从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中公开摇号、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比选申请人。

(3)第二次摇号确定中选单位:比选人公开随机摇号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选候选人。

(4)当符合报名要求的比选申请人仅有一家时,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4.中选后3个工作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选人应与比选人签定合同,否则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5.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屏山县国土资源局

地  址: 屏山县行政中心1号楼510室

邮  编: ***5350

联 系 人: 张泽涵            

联系电话: 0831-5759233       

传  真: 0831-5705021        

移动电话: 138****6026

***:1、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

2、合同样本。

 

               2018年10月    日 (公章)

 

***1: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    标段比选公告及其所有***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参加本次比选活动。

我方声明:参加比选抽取时所派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选人通过比选公告、合同样本提出的要约及价格计算方式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监理工作。

2、签订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负责人。

3、若我方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自愿接受没收抽取保证金的处罚。

4、本申请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加比选的申请,如违反,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无条件接受半年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地     址: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比选申请、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比选申请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

合同样本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监理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监理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监理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监理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通过转账支付到监理人基本账户。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工程技术标准,监理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

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它工程建设合同。

第二条监理人的义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人义务:

1、本合同项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监理人应严格按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是参选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均应有监理资格证书,拟任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应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颁发的总监证或监理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

监理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监理人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委托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且变更后人员资质应等于或高于变更前人员的资质。

3、监理单位在监理现场每个监理小组每天不得少于一名监理人员,涉及项目负责人需到场的事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实行在岗签到制度,有事外出需经委托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故不在岗。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监理人员必须保证每月22天以上的出勤率,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监理现场时间不少于10天。

二、监理范围:屏山县屏山镇与屏山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复垦工程项目所有拆旧复垦工程230.3070亩的施工全过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拆旧复垦面积核实、农户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三、质量要求:合格

四、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项目建设业主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监理例会,审查设计变更;

6.复核已完工程量;

7.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后,发布监理工程变更令;

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9.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

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本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4.记录监理日志、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15.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它技术文件资料;

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工程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

 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监理进度要求。

第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14天;

批准类14天;

 决策类14天。

第六条 委托人不派驻常驻代表。

第七条 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设施。

第八条 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九条 委托人不因监理业务时间超过既定工期支付附加报酬。

第十条 项目分期实施等原因中途中止监理业务,监理人可以撤离监理人员。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监理人应在委托人电话或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恢复监理工作。委托人不在包干价外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

1.监理现场工期(即施工单位建设工期)为 12 个月。因建设阻工或验收工期过长造成监理现场工期延长,不增加监理费用。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法支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每个项目工程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终验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该项目监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监理服务费币种为人民币,通过转账支付到监理人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委托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

1.1.监理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本工程的要求设置满足工程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

1.2.本工程项目监理人名单:

项目负责人1名,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监理工程师( )名,姓名       ,证书号:      ;监理员( )名,姓名            ,证书号:         。

除总监外,所有投入本项目人员在监理期间,不得在其他项目同时承担监理业务。

1.3.监理人申请比选时,缴纳的比选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本项两期工程都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收到监理人退款申请后,委托人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全额无息退还退还。如果监理方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委托方有权根据监理方的违约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4.监理机构的设置和派驻现场的技术负责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整或更换。

1.5.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7日内撤离现场。

 

第三部分  补充条款

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2.参选文件;

3.标准条件;

4.专用条件;

5.补充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签约酬金

合同金额(大写):                (¥:          元),按专用条款支付酬金。

三、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甲方)执    份,监理人(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屏山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屏山县行政中心1号楼510室

单位地址:                      

邮  编:***5350

邮  编:                      

电  话:0831-5759233

电  话:                      

传  真:0831-5705021

传  真:                     

户  名:屏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户  名: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屏山县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1001 6501 0800 0100 18

账    号:                     

本合同签订于2018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屏山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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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7:17:5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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