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及时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19〕9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珙县部分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珙县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严格执行调标政策规定,调标对象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老烈士子女和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新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即调整标准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不同类别对应享受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1455元/人.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632元/人.月;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650元/人.月;老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490元/人.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40元/人.月。
按照所需资金分级负担原则,残疾军人、三属、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但优抚对象中在乡老复员军人(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扩权县共同负担,负担额度:①在乡老复员军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255元/人.月,占标准86%,余下部分省级财政和扩权县各占50%,即县级财政负担(1455-1255)*50%=100元/人.月;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630元/人.月,占标准76%,余下部分省级财政和扩权县各占50%,即县级财政负担(630-480)*50%+2=77元/人.月;③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中央财政补助标准520元/人.月,占标准80%,余下部分省级财政和扩权县各占50%,即县级财政负担(650-520)*50%=65元/人.月;④剿匪人员由县财政按参战人员补助标准650元/人.月全额负担。
根据目前优抚信息系统数据,经测算2019年共需县级财政负担调标资金125.35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