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1、负责全县投资促进、会展博览、区域合作、外事、港澳事务等工作。起草有关经济合作、外事、港澳事务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经济合作、外事、港澳事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3、负责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县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承担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的具体工作。 5、负责全县会展博览工作。拟订全县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会展博览活动。 6、负责全县重大外事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谋划、督促指导。统筹协调全县外事、港澳工作及其重大活动,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有序开展重大对外交流活动。综合协调全县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及证件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县领导的外事活动。负责接洽来访或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宾。 7、负责全县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市(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及其相关的报批事宜。统筹全县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我县民间外事工作和民间组织参与国际交流协调工作。负责为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供服务。承办接受境外捐赠的相关工作。 8、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县活动管理工作。参与处理全县有关机构和人员在国外领事保护事宜及外国人在我县的涉案事宜。参与处理全县重大涉外案件和突发应急事件。负责外国记者在我县采访的管理、服务工作。 9、负责全县涉港澳事务及川港澳合作机制的落实。统筹协调管理与港澳各界合作交往事宜,承担推动我县与港澳地区经贸合作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任务审核、审批工作和相关联络交往事宜。参与处理涉港澳应急事件,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公务来我县邀请报批及接洽工作。 10、负责全县外事、港澳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1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等工作。 12、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县经济合作、外事和港澳事务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和博览、经贸与会展有机融合发展。优化招商路径和方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提升开放合作水平。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与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层次,推动全县投资促进分工协作、科学发展。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服务,完善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研究制定落实考核督促机制。加快培育全县会展博览品牌,推动全县会展博览业快速发展。加强党对外事、港澳事务工作的领导,强化与国(境)外地区交流合作,助推全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1.外商投资管理。县发改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商务经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核报批。县经济合作外事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2.并购安全审查。县商务经信局和县发改局、县经济合作外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做好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3.会展博览管理。县商务经信局负责县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县经济合作外事局参与促进全县会展业发展,负责会展博览事务,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会展博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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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关于修改 第十八条: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
责任主体 | 港澳外事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826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责任主体 | 港澳外事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6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