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遇车祸法院雇主承担赔偿
一名年届六旬的妇女,受一家公司雇佣,在上班时间被一辆汽车撞伤,因肇事车离开现场,遂将雇佣她的公司告上法庭。昨(1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判决雇主赔偿受伤雇员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肇事车离开现场 雇员状告雇主
61岁的广安市岳池县某镇妇女薛爱莲(化名),几年前跟随儿子到南充打工。2016年4月,薛爱莲受顺庆区一家公司雇佣,在该公司承担保洁、打杂等工作。2016年10月27日下午,薛爱莲受公司派遣外出送材料。4时30分许,薛爱莲在滨江北路被一辆小车撞伤,造成左、右多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离开现场,薛爱莲在医院治疗了***天,花费148826.04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两个十级,续医费1.7万元,护理期限109天,营养时限90天,误工时限180天。薛爱莲与公司交涉,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7年4月21日,薛爱莲向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86900.7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辩称,原告于2016年4月在我公司工作,系保洁员工,原告与我公司系雇佣关系,其年龄已超过50周岁,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事实,交通事故肇事者至今没找到,未赔偿亦属实。但我公司告知了原告,公司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如果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伤害,先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超过部分才由公司补足。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被告方认为续医费护理标准过高,同时原告无法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应按农村标准赔偿。对于薛爱莲的伤残鉴定,公司亦有异议。
针对辩论焦点 双方各执己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公司逾期一直未提交对薛爱莲的伤残鉴定申请,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故视为对该份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
随后,原告薛爱莲向法院提交了租住地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薛爱莲长期租住于镇江东路。庭审时,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对原告应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庭审时,针对被告提出的为原告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被告公司进行补足的抗辩理由,原告却认为,该保险的受益人是原告本人,同时团体意外伤害险是个人福利险,并不是雇主责任险,不能起到减轻雇主责任的作用。保险事宜不应在本案处理,保险公司也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应另案处理。原告的此项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上班期间雇员受伤 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原告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故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佣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辩称其为原告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应由保险公司支付后,不足部分由被告进行补足,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险种为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原告本人,属于员工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逐一进行了认定,金额共计174862.9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金额法院不予支持。
7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爱莲赔偿各项损失17486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