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等关于印发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12日
沪农委[2012]369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本市畜牧业生产稳定和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29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关于制发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7]190号)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有关规定,本市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用疫苗和散养畜禽免疫注射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
1、强制免疫用疫苗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户(场)。
2、散养畜禽免疫注射经费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队从事畜禽免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
三、补助标准
(一)免疫疫苗费
根据本市近三年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中标价格,确定免疫疫苗经费补助标准如下:
1、牲畜口蹄疫
(1)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疫苗按0.42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2)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疫苗按0.88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3)牛羊口蹄疫二价(O型-亚洲Ⅰ型)灭活疫苗,疫苗按0.45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4)牛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疫苗按0.50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2、高致病性禽流感
(1)高致病性禽流感H5单价疫苗,疫苗按0.14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2)高致病性禽流感H5双价疫苗,疫苗按0.17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疫苗按0.8元/头份标准给予补助。
4、猪瘟活疫苗(脾淋源),疫苗按0.35元/头份标准给予补助。
免疫疫苗经费补助标准具体按照当年产生的招标价格据实结算。疫苗种类、毒株等如有变动,按农业部相关规定实施。具体免疫程序按年度免疫方案实施。
(二)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
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补助标准为:牲畜2.00元/头次,家禽0.30元/羽次。
四、补助资金承担比例
按各区县财力状况,补助资金实行差别政策。具体如下:
(一)闵行、嘉定、宝山、松江和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二)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65%、区财政承担35%;
(三)奉贤和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四)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
(五)光明食品集团等市有关单位的免疫疫苗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如中央财政下拨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合并作为市财政补助资金下拨。
五、操作程序
(一)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域和单位畜禽实际饲养量,按照免疫程序,合理计算下年度需要免疫的畜禽数量、疫苗用量和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次数,并编制预算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农委。
(二)散养畜禽是指养殖场(户)未配备专业兽医人员,且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本市鼓励各区县推进规模化养殖,通过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减少散养畜禽比例。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疫苗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合同管理要求,负责将疫苗分发至各区县及市有关单位。各区县按承担的疫苗差价款缴付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后提取疫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收到的疫苗差价款统一结算给疫苗供应单位。
(四)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由市农委根据各区县散养畜禽的实际饲养量、需要免疫的次数进行审核和汇总,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拨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审核散养畜禽注射费的实际发生情况,按时结算下发补贴资金。
(五)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农委和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和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汇总上报市农委。
(六)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县农委和有关单位要按《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将疫情发生和处置情况(包括病死和扑杀畜禽数量、实际损失等情况)及时上报。
六、考核要求
市农委将根据各区县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抗体监测水平)等具体情况,适时对各区县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农委另行制定。同时,各区县要根据实际,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相关内容的考核,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的发放可与考核绩效挂钩。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制发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7]19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