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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6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绿容〔2012〕316号

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项目上报、审批、计划、实施、资金、决算、验收等环节管理,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2年10月11日

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保证绿化市容行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常态长效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是指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或自筹资金的绿化林业、市容环卫、景观灯光等列入《市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目录》的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第三条(定义)

  (一)工程类。指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布局)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进行更新,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设备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二)整治类。主要是指更新、整修、增设运营设施附属部件以及为改善设施运营的市容环境、改观城市市容市貌而进行的集中或专项治理工程。

  (三)日常维护类。主要是指对运营设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养、保洁,修补一般(轻微)损坏以及零星更换附属设施部件的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四)管理类。主要是指整治类项目实施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前期技术储备。

  第四条(实行制度)

  绿化市容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财务决算、项目销项全过程管理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等。

  第五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局规划发展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和调整计划的编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局财务管理处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竣工决算审核和项目核销;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立项等前期指导和实施过程监管。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前期要求)

  绿化市容城市维护项目中工程类项目应当符合《上海市绿化市容十二五规划》或本单位相关发展规划。

  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划和单位情况,将近年需实施的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按要求编入项目储备库,并按需求提出前期研究经费申请报局,局规划发展处审核汇总,报建交委批复后,由局下达至有关单位,项目单位也可利用自筹资金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报局,项目批准后,编制费用从项目中收回。

  第七条(计划上报)

  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市绿化市容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以及开展正常工作和活动的实际情况,先将项目纳入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于每年8月左右将当年调整计划和下一年度计划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具体时间,当年另行通知)。局规划发展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项目上报审批及资金情况,在会相关处室审核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将调整计划和下一年度计划报市建设交通委,凡当年规定时间内末上报符合编制要求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原则上不列入次年城维计划。

  第八条(计划下达)

  市财政局批准市城市维护支出预算和市建设交通委下达市级城维计划或调整计划后,局规划发展处负责向各单位下达年度绿化市容城维计划或调整计划。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前期工作内容)

  工程类和整治项目前期工作按投资额大小,分别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文件内容和格式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

  项目单位可按需求申请前期工作经费,前期经费只能用于工程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整治类项目的实施方案的编制。

  原则上,开展前期工作的工程类项目和整治类项目应是已编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项目审批权限)

  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项目,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工程类、整治类、日常维护类等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工程类。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局审核后由市建设交通委实行二阶段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经局审核后,报市建设交通委实行一阶段审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

  (二)整治类。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市建设交通委实行一阶段审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项目,按照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其中因公共利益或保障全市性大型活动而进行的大规模、集中性整治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总体实施方案。

  (三)日常维护类。根据市建设交通委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日常养护预(概)算定额和年度经费定额,直接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相关审定程序执行。尚未完成定额编制的,原则上参照历年招标价格或经评审的综合单价编制项目的年度预算。

  自筹资金超过50万元的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参照上述(一)、(二)款要求编制相关文件报市绿化市容局,由局组织审批,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局备案。自筹资金的日常维护类项目,实施单位需将实施方案报局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

  局自行审批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将按有关规范编制完成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局,局规划发展处负责征询局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书面意见,同时按项目类别,组织相关专家、有关处室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局规划发展处将根据评审意见进行项目批复。

  必要时,也可委托有项目评审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应急项目)

  应急抢险(修)项目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应急事件处理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局初审后,报市建设交通委进行程序性核准,资金申请报告需附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或局向市政府的书面报告、具体抢险(修)及财务监理或审价意见等材料。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招标)

  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定及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对工程、服务、设备等进行集中或分散采购。自筹资金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集中或分散采购时,应将招标文件送局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行业城市维护项目中的工程类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同时通过规定程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施工监理。整治类项目可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过程管理)

  建立绿化市容城市维护项目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每月25日向局规划发展处报送建设进度月报表,进度月报表包括项目形象进度、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

  维护类项目应每月25日前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报局规划发展处。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调整)

  项目投资预算一经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立项批复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经费总额。项目实施方案和内容如有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程序报立项管理主体办理调整手续。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审计、决算)

  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审价,并向局提出审计要求,局汇总并报市建设交通委,经市建设交通委委派的审计单位审计后,实施单位按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编制竣工决算、竣工材料,提交竣工报告报局,使用市级城维资金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权按市建设交通委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局财务处负责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市有关部门。

  各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的审计单位由局监察室按规定委派。

  日常维护类项目应按预算管理规定,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

  工程类项目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和竣工决算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局规划发展处按照质量标准、设计要求、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城市维护项目,由局报市建设交通委组织竣工验收。

  整治类项目参照执行。

  非局审批的自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上述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局备案。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档案送局备案。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整治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参照执行。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原则)

  绿化市容城市维护项目的资金属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需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编制,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挪作他用。

  城市维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需按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拨付方式)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合同、项目进度及财务监理意见,提出下月用款申请,经局规划发展处审核,送局财务处,履行向市有关单位申请资金和拨付。初次申请需提供合同,中标通知、财务监理意见、***等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理)

  绿化市容行业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符合分散采购条件的财务监理由局委派,局财务处会同规划发展处、监察室等有关处室,通过相关程序,确定财务监理单位,监理费用在项目中列支。需集中采购的财务监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文件送局征询意见。财务监理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附本和中标通知送局财务处备案。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因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不力导致工程、工作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市绿化市容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局规划发展处会同财务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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