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在元旦春节对城乡低保家庭发放临时补助通知2012年12月31日
沪民救发〔2012〕86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在2013年1月2月期间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家庭。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农村不可扶家庭以及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五保户不在此范围。
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50元/户,采取节日临时补助券的形式发放。
三、有关事项
(一)定点供应。各街道(乡镇)应在辖区范围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节日临时补助定点供应店。
(二)持券领取。节日临时补助券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和指定的供应店加盖公章后生效;持券低保家庭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指定供应店内,领取等值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有效时间。节日临时补助券使用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2月28日,过期作废。
(四)结算方式。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集中后与各有关街道(乡镇)结算,3月10日之前,各供应店应将所有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移交街道(乡镇)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对无误、双方确认后,由街道(乡镇)支付货款。各街道(乡镇)在3月15日前将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区县民政局。3月20日前,区县民政局将汇总结算数据上报市民政局。
(五)经费安排。此次节日临时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所需资金先由区县财政垫付,待汇总结算数据上报后,市民政局将按照实际数与各区县结算。
(六)凭证保存。街道(乡镇)与供应点结清货款后,回收的节日补助券和发放签收单,由各街道(乡镇)保存五年。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街镇民政部门做好发放对象的登记、造册等管理工作,并加强与供应店联系、沟通、协调,确保供应货源和质量。对群众反映的与节日补助券发放有关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并及时整改。
节日临时补助券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回收、清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点供应点要有明显标志,发放要有严格的签收手续,确保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帮困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民政局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