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等关于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13年01月21日
沪环保总〔2013〕11号
关于本市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城投总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滚动实施,本市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提升。到目前为止,本市已建污水处理厂53座,设计能力已达到701.05万立方米/日,虽能够与本市城镇污水产生量相匹配,但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与国家最新要求不相适应。
根据国家的最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提出如下要求:
一、位于本市准水源保护区外、现执行二级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底以前分期分批执行一级B标准;位于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二、各相关单位在提标过程中要统筹近期安排与远期规划,合理考虑近期执行一级B标准与远期可能执行一级A标准的衔接,并正确处理好污水处理厂改造与优化运行,污染源头控制与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与雨季合流溢流、噪声、污泥、臭气处理等之间的关系,确保提标过程中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提标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路线、建设资金、运行费用、用地指标等方面进行研究,修编相关专业规划,加强对区县政府和相关企业的指导。
特此通知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