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港口局发布上海市城市快递汽车营运技术规范试行2013年01月29日
沪交科〔2013〕37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快递汽车营运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城市快递汽车使用,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有关规定,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快递汽车营运技术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城市快递汽车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市城市快递汽车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特殊条件、车辆维护要求、运输过程控制、停放场地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经营性城市快递业务的汽车,非中心城区的经营性快递汽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
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3730.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报告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报告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报告
GB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352.3-2005(国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6170-1996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730.1、GB/T3730.2、GB/T373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快递汽车
主要为城市快递货物运输服务的营运性汽车。
3.2轻型封闭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车体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舱联成一体的轻型货运汽车。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城市快递汽车应采用轻型封闭式货车。
4.1.2按照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轻型封闭式货车分为2个系列,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应满足表1要求。
表1轻型封闭式货车主要技术参数规范
A | B | |||
最大允许总质量 | t | >3.5,且≤4.5 | ≤3.5 | |
额定载质量 | t | 0.8-2 | ||
整车总长 | mm | ≤6000 | ≤5500 | |
货箱内部尺寸 | mm | 长 | ≥3300 | ≥2500 |
宽 | ≥1700 | ≥1700 | ||
高 | ≥1700 | ≥1600 | ||
侧拉门开启时净尺寸 | mm | 宽 | ≥1220 | ≥1020 |
高 | ≥1550 | ≥1350 | ||
车辆地板离地高度 | mm | ≤600 | ||
发动机升功率 | Kw/L | ≥40 | ||
比功率 | kW/t | ≥20 | ≥24 | |
最大爬坡度 | % | ≥30 | ||
最小转弯半径 | m | ≤7.5 | ≤6.5 |
4.1.3车辆应符合GB1589、GB7258、GB18565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1.4车辆技术等级达到JT/T198规定的营运技术二级(含)以上等级。
4.1.5车辆宜设后双开门,且在最大开启时设置车门限位装置;车辆宜设右侧开门或双侧开门,且均应具有锁紧装置,侧门开启时侧门净尺寸要求见表1。
4.2特殊要求
4.2.1车辆外观整洁、施加符合规定的车辆标识。
4.2.2车辆应配置卫星定位系统,应设包含车辆安全管理、车辆信息管理以及在线信息服务等功能的智能管理系统,智能信息系统应设置数据接口。
4.2.3车辆驾驶室为单排座,驾驶室与货厢之间应具有刚性封闭的隔离装置,如配备观察窗,则应在货厢侧安装坚固可靠的防护装置;货厢全封闭,无侧窗。根据需要货厢内可设有货架及货物固定装置,驾驶室/舱与货厢之间可设通道门。
4.2.4车辆应配备助力转向装置。
4.2.5车辆应采用冲压工装件整体车身。
4.2.6车辆应为前独立悬架。
4.3节能与环保要求
4.3.1最大允许总质量3.5t以上的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应达到JT719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
4.3.2车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7691、GB18352.3-2005(国Ⅳ)、GB3847-2005和上海市地方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4.3.3车辆的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应符合GB1495的规定。
4.3.4车辆的定置噪声应符合GB16170的规定。
4.4安全要求
4.4.1车窗玻璃不应粘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和镜面反光遮阳膜。
4.4.2车辆宜配备驾驶员安全气囊。
4.4.3车辆制动型式应采用四轮盘式制动器和液压双管路制动系统。
4.4.4车辆应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和制动力分配系统。
4.4.5车辆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完好有效、安放牢固、取用方便并定期更换。
5车辆维护要求
5.1车辆日常技术管理应按《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5.2车辆维护应按《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5.3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记载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5.4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方法应按GB18565规定方法执行。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应按JT/T198规定执行。
5.5企业应落实专人管理和维护车辆信息系统设备,定时开启,实时监控,掌握车辆行驶路线、车辆速度和安全情况,发现超速等违规情况应及时纠正,对报警和异常问题及解决情况应记录。企业应对每天的监控情况进行评估,对违规情况作出处理。企业应对固定周期内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归档。
6运输过程控制要求
6.1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要求,车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不得经营非快递业务及载客。
6.2车辆驾驶员或承运人负责货物运输的全程监控,从货物的搬运装卸、验单封厢、中途运输到交货验收等,应确保承运的货物完好无损。
7车辆停放场地要求
7.1车辆应有固定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四周应封闭,场地应平整结实。
7.2停车场地应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