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等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2013年02月21日
沪国税法〔2013〕5号
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自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提升税务部门形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由于执法实际的复杂多样性,一些基层分局也反馈了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局经过多次调研、案卷分析、座谈讨论,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存在表述不够清晰,概念不够周延,处罚力度过重或过轻,操作性或合理性不足等问题的部分裁量基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沪国税法〔2011〕4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四条对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涉及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幅度。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市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确定裁量标准,制定《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执行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以纠正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并做到过罚相当。
第八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九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执法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对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该税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相关执法工作。税务机关对复核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复核申请人。
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未提出回避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也未申请回避,但税务机关认为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税务机关对其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应当在案卷中保存并载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执行标准》。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与《执行标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合理理由。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应当由局务会议或其指定的机构集体审议决定:
(一)与《执行标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二)在认定事实、适用依据、定性等方面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经过集体审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决定,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列明事实认定、适用依据和裁量因素等内容要素。《执行标准》为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内部裁量标准,不在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引用,但应当在审理报告等内部处理文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复议审查等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侵害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纠正。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执行标准》中所称三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36个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О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暂行)(新旧对照表)
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暂行)(新旧对照表)
类型 | 违法事项 | 处罚依据 | 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前) | 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后) |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且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可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但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且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可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且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可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但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且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办理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可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办理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五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 |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生且在期限内改正的,可免处罚款;2、三年内再次发生但能在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三年内多次发生或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三年内多次发生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三年内首次发生且在期限内改正的,可免处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五)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前。 | ||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且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可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但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且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办理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可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办理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对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未予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同前。 | ||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多次发生或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多次发生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逾期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生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免处罚款;2、三年内再次发生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三年内多次发生或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三年内多次发生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三年内首次发生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免处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免处罚款;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影响税收征管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影响税收征管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同前。 | ||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生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处罚;2、三年内再次发生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3、三年内多次发生或逾期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4、三年内多次发生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逾期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不满十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十份以上不满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一百份以上不满五百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五百份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同前。 | ||
三、违反纳税申报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正常户及个体户: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且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可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但未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且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正常户,自认定非正常户后三个月内的,可酌情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三个月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处理(个体户除外):1.纳税人无未缴销***和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二千元罚款;2.纳税人有未缴销***但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处三千元罚款;3.纳税人有未缴销***同时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 对正常户及个体户:1.能够在限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可免处罚款;2.超过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超过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且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对个体工商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拒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正常户,自认定非正常户后三个月内的,可酌情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三个月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处理(个体户除外):1.纳税人无未缴销***和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二千元罚款;2.纳税人有未缴销***但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处三千元罚款;3.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 |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含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三十万元以上),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含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三年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同前。 | ||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 (一)偷税(妨碍追缴欠税、抗税等) | 1.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追缴所偷税款,并处偷税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有下列情况的,并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1)三年内发生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偷税行为的;(2)恶意收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或者其他可抵扣税款***偷税的;(3)不予配合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3、有逃避、拒绝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前。 |
2.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 | |||||
3.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
4.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 |||||
5.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
6.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 |||||
(二)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三年内二次或者二次以上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前。 | ||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 (三)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拒缴税款十万元以下的,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缴税款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前。 | |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金额在不满十万元的,可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一倍以下罚款;2、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可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处欠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同前。 | ||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暂停支付纳税人款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追缴不扣或者少扣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罚:1、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补扣补缴税款的,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补缴税款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补缴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税款或者追缴不扣或者少扣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罚: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缴税款的,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补缴税款的(在检查中应对确实无法补扣补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取证),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补缴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六)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可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一倍以下罚款;2、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同前。 | ||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 (七)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造成税款流失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同前。 | |
(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理:1、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2、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3、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同前。 | ||
五、违反***管理类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违反***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普通***不满五十份或增值税专用***不满二十五份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涉及普通***五十份以上不满一百份或增值税专用***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五十份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涉及普通***一百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五十份以上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4、对违反***管理规定二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五十份以下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涉及***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涉及***超过一百份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4.对违反***管理规定二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定额***除外)。 | |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 |||||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 |||||
(四)拆本使用***的。 | |||||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 |||||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 |||||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 |||||
(八)未按规定缴销***的。 | |||||
(九)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 |||||
五、违反***管理类 | (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普通***不满五十份或增值税专用***不满二十五份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涉及普通***五十份以上不满一百份或增值税专用***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五十份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涉及普通***一百份以上或增值税专用***五十份以上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丢失***或擅自损毁***依照处罚(定额***除外)。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五十份以下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涉及***超过五十份且在一百份以下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涉及***超过一百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丢失***或擅自损毁***依照处罚(定额***除外)。 | |
(十一)虚开***的(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让他们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非法代开***的依照处罚。 | 同前。 | ||
(十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伪造***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涉及***超过五份不满十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涉及***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4、对印制***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准印证;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前。 | ||
(十三)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涉及***超过五份不满十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涉及***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同前。 | ||
五、违反***管理类 | (十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涉及***超过五份不满十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涉及***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涉及***五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涉及***超过五份不满十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满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涉及***十份以上或票面累计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十五)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并处涉案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涉案税款一倍的罚款。 | 同前。 | ||
六、违反税务检查类 | (一)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生,能够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对税务检查产生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三年内再次发生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三年内多次发生或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三年内首次发生,能够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对税务检查产生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逾期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税务检查类 |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能够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对税务检查产生影响的,可免予处罚;2、不能在限期内改正,或对税收征管产生影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能够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对税务检查产生影响的,可免予处罚;2.逾期改正,或造成税款流失等后果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税款流失不满十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造成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造成税款流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同前。 | ||
(四)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