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印发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03月21日
沪财会[2013]1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市级公立医院:
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和《上海市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我们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2013年3月12日
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市级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有效推进本市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工作,建立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推进小组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申康中心)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医改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和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工作由申康中心落实。
第三条推进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工作,指导和协调涉及总会计师委派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财政局作为本市财政资金管理和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卫生局作为本市卫生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是医疗卫生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申康中心作为政府办医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市级公立医院部门预算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申康中心负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细则,组织实施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选拔、聘任、委派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总会计师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是由申康中心委派的,协助院长负责医院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总会计师列入驻在医院领导班子职数,驻在医院不再设置分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副院长。
第七条总会计师由申康中心聘任,其使用的事业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采取体制内选聘、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方式。
申康中心作为总会计师委派实施主体,负责总会计师选拔任用;市财政局负责对拟任总会计师开展任职专业能力培训。
第九条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实守信;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会计师或者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八年以上且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
(六)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金融、税收等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单位经济管理混乱或者财务信息严重不实负有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委派的总会计师实行聘任制。总会计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中如考核不合格应予解聘。
总会计师在同一医院任职不超过两任,任期届满,可调派其他医院任职或改任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考核。年末,总会计师应当根据驻在医院要求,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接受测评;医院完成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后,总会计师应向申康中心述职。
申康中心结合测评和述职结果对其委派的总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对总会计师的考核办法由申康中心具体制定。
第十三条总会计师聘任期间的薪资待遇和具体发放办法由申康中心制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医院院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
第十五条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协助院长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预决算、成本核算、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参与规划发展、风险防范、内部绩效以及内部控制等管理。
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应有效履行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医院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医院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十七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可向医院院长反映,并提请医院院务会议研究处理。
对经医院院务会议研究后,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总会计师可以向申康中心报告。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申康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总会计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县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并采取委派方式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申康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