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无偿献血工作意见通知2013年03月29日
沪府办发〔2013〕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7日
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结合本市血液供需情况和献血增量模式发展趋势,现就做好2013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13年,全市无偿献血总量为48.45万人份(每人份200毫升),全市临床用血自给率达到100%,自愿无偿献血量达到临床用血总量的99%。
二、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继续构建无偿献血工作增量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继续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认真推进上海市血液管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中现场血液募集体系优化建设项目,积极做好郊区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建设与发展的血液保障。继续构建无偿献血工作的增量机制,努力满足临床用血的增量需求。要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献血人口与人口总数之比达到1%以上的血液供需平衡的标准,结合十二五期间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增量需求,科学设置实施无偿献血的目标和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无偿献血的阶段性增量目标和实施步骤,整合资源、增加投入,把握无偿献血的工作规律,探索创新无偿献血增量模式,强化本市血液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成份献血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在广泛动员和稳定社区、企事业献血的基础上,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组织公民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积极扭转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的下降态势,保证本市血液供需的动态平衡和安全。涉及郊区新建三级医院5+3+1工程的,各区县政府要努力发挥辖区献血工作潜能,妥善解决医疗临床用血增量。
各区县要以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悉数纳入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为契机,梳理社区、企事业单位潜在献血人群,扩大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招募范围。
(二)坚持协作与共同推进的做法,继续优化无偿献血工作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和规划,从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组织、社会动员、经费投入、人员配置、采血网点布局等方面支持无偿献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发展长效机制。积极鼓励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率先献血。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开展争创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区工作,已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区称号的区县要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持续和深入无偿献血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优化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建设交通、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血液管理机构进一步提高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日常管理效能等提供财力和人力上的政策支持;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各级精神文明组织、红十字会和爱卫会要结合自身工作和组织网络,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组织在校大学生率先参加成份献血等自愿无偿献血。请各驻沪部队、武警部队的官兵在解放军驻沪部队区域献血管理委员会的统筹下,积极参加献血,体现现役军人的表率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研究解决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下降、自愿无偿献血增量不足、Rh(D)阴性等特殊血型血液供需不平衡的问题。
(三)坚持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理念,继续增强无偿献血工作的运作机制。
各区县要制定2013年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本辖区内的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加快落实辖区血液管理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人员编制与基本配置,落实无偿献血增量模式的构建与实施,并在规划辖区医疗服务发展的同时,对血液供应状况作出评估,确保辖区内血源和临床用血基本平衡。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市、区县卫生部门要加大血液日常监督与专项执法力度,加强与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严厉打击血头和雇人献血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和实行全社会防范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联动机制,确保血源安全。
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要依据《上海市献血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公益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血液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有效落实。要继续做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宣传与对献血者的关爱工作。进一步完善缺血应急预案、血库偏型与偏多纠正预案,以及Rh(D)阴性血募集、储备、供应和临床输血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对相关单位的无偿献血组织实施情况予以公示,褒扬先进,推动后进。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新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继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做好临床计划用血工作,继续开展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的培训,大力推广自身输血和成分输血,节约异体血液,规范医疗用血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开展用血病人的家庭成员和亲友互助献血工作,做到节流和开源并举。
市、区县采供血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新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GB18467-2011),树立从献血者到受血者全过程血液质量管理意识,持续加强和完善质量体系建设。市血液中心要进一步履行本市血站质量控制与评价等职责。市、区县采供血机构要依据《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中现场血液募集体系优化建设的项目要求,对现有流动采血车与固定献血屋进行更新添置和布局调整,提高招募街头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的效率。同时,通过积极扩大无偿献血宣传招募者和固定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规模,继续开展ALT快速检测以降低报废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本市街头血液募集效能,逐步提升单次400毫升献血人群比例。要借鉴国内外街头血液募集经验,注重对献血者的关爱、激励,对有条件的采供血机构,可适当提高纪念品的预算标准,确保募集量止跌为稳、为增。
(四)坚持团体自愿无偿献血的模式,继续保持无偿献血工作的上海特色。
借助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平台,积极鼓励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献血,是上海无偿献血工作的优良传统,被称为团体自愿无偿献血。作为符合国际惯例的无偿献血招募方式,团体自愿无偿献血在季节性调配血源、血型筛选纠偏、及时补充库存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2013年,要在确保流动采血车、无偿献血屋、高校、驻沪部队等自愿无偿献血的血源达到或超过29.56万人份的基础上,积极贴近社区、企事业单位,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力度,让社区、企事业单位内的公民在完全自愿,没有任何经济报酬和胁迫的条件下捐献自己的血液,实现团体自愿无偿献血18.89万人份的量化目标。
各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65%,各乡镇、街道可按照不超过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2.5%,动员和招募广大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各单位的献血工作由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交纳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科学的献血知识,加大面对面的宣传和招募力度,动员广大公民积极参加自愿无偿献血。要在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模式,积极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大力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进一步抑制献血后的高补贴、长休假,严防雇人献血现象的发生。
为进一步凸显驻沪部队区域献血管理委员会对在沪军队系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上的领导与主导作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助其根据驻沪部队人员情况和解放军上海血站采供血能力,以及部队医院的用血需求与趋势,制定和实施血液统筹等规划。
外地在沪施工单位的献血工作,由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会同市、区县建设交通委统筹组织实施。
(五)坚持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的形式,继续加强无偿献血者志愿者队伍建设。
2013年,是世界献血者日创立10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颁布的15周年。各级卫生部门、血液管理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把握机遇,加强宣传。各级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的力量,营造全社会参与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
各级卫生部门、血液管理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把组建一定规模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作为重点,努力做好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并施行一套动态的管理办法(如网上预约和管理等),确保志愿者队伍健康、持久和稳定。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志愿者协会要积极帮助推进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在全市逐步形成机动灵活、泛在共享、协同配合的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体系,做到既藏血于库,又藏血于民,切实增强本市用血自给能力、应急供血能力和献血志愿服务能力。
在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过程中,市血液中心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整合社会资源,把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与流动采血车、无偿献血屋等自愿无偿献血的血源募集,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献血的组织动员,以及高校大学生无偿献血和应急献血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要着重组建成分无偿献血的志愿者队伍,按照市血液管理机构的整体部署,通过保障、评估机制的创新,增加区县和市血液中心募集单采血小板的数量,并通过与市红十字会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队伍的互动,切实提高本市单采血小板的自给能力。
此外,各区县要继续保留上海血液应急保障性贮备1万人份的血源,充分发挥这支应急献血队伍的作用,提升本市应急血液保障能力。
2013年本市无偿献血募集的具体安排,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2013年本市无偿献血募集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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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本市无偿献血募集目标分解表
单位 | 无偿献血总量(人份) |
黄浦区 | 55562 |
徐汇区 | 26004 |
长宁区 | 12576 |
静安区 | 7620 |
普陀区 | 17009 |
闸北区 | 69702 |
虹口区 | 13822 |
杨浦区 | 14860 |
宝山区 | 16794 |
浦东新区 | 50578 |
嘉定区 | 18215 |
金山区 | 14889 |
青浦区 | 16187 |
奉贤区 | 12348 |
崇明县 | 14798 |
松江区 | 20655(自报) |
闵行区 | 34880(自报) |
高校 | 60000 |
驻沪部队 | 8000 |
合计 | 484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