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3年夏秋季肠道等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2013年04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儿童保健所,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夏秋季是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以及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的高发季节。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暴发和蔓延,继续将本市传染病发病控制在低水平,现就切实做好2013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风险和责任意识,切实完善防控工作机制与制度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落实传染病属地化管理职责,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不断细化和完善工作制度、预案、流程与要求。要进一步巩固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教育、农业、交通、食药监、公安、水务、旅游、气象、建交、宣传、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衔接与协作,共同落实传染病防控任务与要求。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眼病防治机构,下同)、卫生监督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传染病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传染病防控工作作为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保证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绩效考核,保证各有关单位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将疫情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强化法律和规范意识,切实落实防控措施与要求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规范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和要求,及时报告、科学分析、准确预警、依法处置、有效应对各类传染病疫情。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并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岗位与责任人,充分发挥传染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1、认真完成病例监测。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在5月1日前开设或恢复肠道专科门诊,完善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和报告制度,加强病原检索。霍乱、菌痢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等)等监测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规定和要求完成相关病例的监测工作,认真落实登记、核对和标本采集、报送等,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疑必采、有采必检。承担本市腹泻病综合监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应全年开设肠道门诊,并全面落实对就诊腹泻病人的采样、送检、病例信息录入与报送、配合流调等工作。
2、严格实施预检分诊。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对疑似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登革热、麻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重点传染病,以及疑似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病例的警惕性、敏感性和诊断水平。
3、严格执行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制度。落实传染病病例门诊登记日志和传染病病例登记、核对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如发现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病例,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规范临床诊断和救治。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按照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防控工作预案要求,对发现的疑似病例在开展鉴别诊断或专家会诊的基础上进行诊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发现的疑似/确诊病例进行救治,一旦发现并诊断为疑似霍乱、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等)病例和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暴发疫情苗子,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切实做好病例的就地隔离治疗,严格掌握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应改善危重病人救治的设施条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足口病危重病例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5、加强医源性感染管理等。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按照诊疗要求认真落实病例相关的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规范医疗器械清洗消毒流程与消毒灭菌监测;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完善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与管理。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完成传染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与处置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1、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按照《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和《上海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对各类环境、食品、水源、媒介昆虫的标本采集和病原学监测;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病例监测;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养殖场、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学校等重点场所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和症状监测。加强对报告疫情的审核与分析,高度关注病例聚集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识别重点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加强对国内外疫情及舆情的***与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估,科学判断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及时提出预警和防控措施建议。
2、加强技术指导与支持。组织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流动人口、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管理,保障疫苗接种安全和有效。指导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外来人口聚集地、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人群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在郊区县建立和落实家庭办酒申报、劝阻、指导工作制度,消除经食品传播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本市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53号)要求落实晨检、健康观察、缺勤缺课记录以及消毒隔离等各项措施,规范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3、规范疫情预防、控制与处置。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确定密切接触者,落实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和消毒等现场处置措施,并报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到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避免发生二代病例。发现学校手足口病等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时,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规范地组织开展调查,有效落实暴发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停班、关园等控制措施。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强化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要根据季节特点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关键环节、敏感人群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菌毒种管理等的监督执法力度,并及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要加大对饮用水和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严防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认真督促和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四)市儿童保健所和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托幼园所重点肠道传染病防控的指导,落实晨检、消毒和健康巡检等措施,严防托幼园所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五)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爱卫等部门将夏秋季传染病防控与爱国卫生运动、建设健康城市和全面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紧密结合,深入组织和发动街道、镇政府和广大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切断传染病特别是手足口病等和疟疾、登革热等虫媒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三、强化宣传和参与意识,切实践行健康教育先行理念
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网站、热线电话等的作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霍乱和痢疾等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乙脑、登革热、麻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重点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措施,提高全社会防控意识和能力,并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控工作。12320卫生热线应将健康教育融汇于咨询过程中,不断强化传染病防控中健康教育先行理念。要积极宣传、提倡和引导健康公德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健康素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