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第二轮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通知2013年04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有关医院: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体部署,2010年3月以来,本市组织19家三级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19家县级医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继续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的精神,根据《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60号)、《关于继续开展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1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管理办法》,现就第二轮上海市和云南省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组织开展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
在前三年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工作成果基础上,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当地政府、受援医院和本市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各支援医院、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保持第一轮对口支援关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口支援范围,由本市23家三级综合医院(含新提升等级的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23家县级医院,继续对云南16个州市实现对口支援全覆盖。具体对口支援名单见***。
二、明确第二轮对口支援工作目标和任务
1.通过第二轮为期3年的对口支援和协作,配合云南省卫生厅和当地政府,帮助受援县级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力争人口30万以上的大多数受援县级医院整体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已经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的,继续加强受援医院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2.第二轮对口支援延续《上海市医院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工作推进模式、组织管理、派驻人员数量职称要求、换防周期、信息报送等方面与第一轮对口支援工作要求一致。即,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支援医院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机构及人员。每批选派5名以上以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选派人员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管理、护理、医技和其它方面;每批队伍应设置1名领队。每批医务人员连续在当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支援医院可以采取每年免费接收3名以上受援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和培训、开展远程教育、选派专家指导受援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等形式,对受援医院进行支援。以每批医疗队伍的驻扎时间为统计周期(六个月),分别在派出开始和结束后二周内向我委报送工作计划、总结;以一个月为周期,分别于每月10日前向我委报送月度工作统计表及对口支援工作简讯,有重大活动安排和突发事件等随时报送。在此基础上,第二轮对口支援工作要更加注重长效,注重可持续,创新支援方式,提高支援成效。
3.把受援医院的管理能力帮扶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管理干部双向挂职的形式,尽快提升受援县级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争取3年内受援医院50%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到支援医院挂职、进修培训或者考察学习。同时支援医院派出管理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受援医院的院级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帮助受援医院更新观念、开拓视野、提升管理能力。
4.除定期派出医疗队外,支援医院要充分利用现代医疗信息技术和远程医疗系统,最大程度发挥支援医院后方力量和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更多采取远程会诊、诊断、病理、教学、培训等方式,加强受援医院人才、技术、重点专科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的服务能力。
5.鼓励支援医院在有余力的情况下,与受援医院所在的州市级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合作。
6.支援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要注重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中医药服务能力。
三、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和政策措施
1.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云南省卫生厅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确定对口支援范围,签订十二五期间第二轮省际对口支援协议。在此框架内,上海市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协商确定第二轮合作协议,明确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其中,新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支援医院要在赴受援医院开展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对口支援方案并签订协议。
2.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督导,并会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继续加强对第二轮对口支援工作的专项经费支持力度。
3.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按系统组织好医疗队慰问、信息报送、调研督导等工作。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情况要纳入院长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综合评审评价等指标体系中。
4.派驻医务人员要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由受援医院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医师个人档案。对工作成绩突出者,支援医院应当在进修学习、岗位聘用、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关于启动新一轮对口支援工作的具体安排
请各支援医院于4月26日前完成与受援医院第二轮合作协议的签订、新三年对口支援总体方案的制定和新一批医疗队伍的派出,并于4月30日前将已签订的协议正本、总体方案、派出医疗队伍名单和医院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及联系人名单盖章后报我委备案。
联系人:医疗服务监管处陈小丽
联系电话:22121557传真:22121569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