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2013年04月18日
沪民社工发〔2013〕4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精神,落实《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沪委办发〔2011〕18号)和《上海市十二五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规划》(沪社工委〔2011〕50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推动本市社会工作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和新一轮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上海关于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坚持专业性、强调代表性、注重引领性、突出社会性的要求,创建一批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通过示范创建,督促指导,进一步巩固本市社会工作发展成果;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全市社会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专业力量和机制。
二、创建范围
(一)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区(街道、镇)。
(二)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2年年检合格;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或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事业单位。
三、创建要求
(一)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创建要求
1、引入专业服务。针对生活困难人员、失业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儿童青少年、农民工、流动人口等有服务需求的群体,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开展专业服务,取得实效。
2、支持专业机构。为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提供经费补贴或场地支持等扶持措施,每年安排一定费用用于购买或资助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服务,形成机制。
3、加强岗位开发。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社区有关事业单位或组织,按照适当比例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岗位职责明确,作用显著。
4、注重人才培养。开放社区资源,为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实训、实习、实验平台;积极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资质考试或专业培训教育,引导社区工作人员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开展工作。
5、开展宣传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广大社区居民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加强社区中社会工作的实务研究,形成有实效的研究成果。
(二)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要求
1、基础条件完备。具有明确的社会工作宗旨及目标,能够体现以人为本和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具有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所必须的机构场地和办公条件。
2、组织机构健全。内设部门健全合理,符合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需要;具有专门督导、评估社会工作绩效,指导协调本单位社会工作发展的部门或人员;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理事会、监事会或相应机构运作正常,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
3、人力资源合理。工作人员数量能够满足服务需要,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在5名以上;人员结构应体现专业性,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质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数比例应达到专职人员的50%以上,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加强志愿者和兼职人员的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的质量。
4、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人员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薪酬激励、工作职责、业务分配制度;财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规范;突出专业建设,注重对社会工作实务培训和理论提升。
5、服务专业有效。服务流程科学,具有完整的接案、转介、结案、督导、评估等机制;服务标准规范,具有符合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操作规范;能够及时发现社会需求,设计服务项目;能够整合协调社会资源,有效实施服务项目;重视工作积累,对有关案例和项目能够及时总结。
6、社会反映良好。服务成效明显,服务对象和购买服务方满意度高;能够有效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能够加强社会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形成研究成果。
三、创建方式
(一)申报。各申报社区和单位可分别填写《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创建申报表》和《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会组织提出申请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社区(街道、镇)及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通过本区县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处申报,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市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处申报。本次创建活动申报时间为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15日。
(二)指导。对申报的社区和单位,经初步筛选,纳入创建范围。市民政局将组织专家对纳入创建范围的社区和单位进行对口指导,并适时通过研讨会、研修班等方式进行专题培训,开展经验交流。
(三)评估。市民政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在创建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示范标准,对申报社区和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四)命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本着成熟一批命名一批、宁缺勿滥的原则,授予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称号,授予达到示范标准的单位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称号,颁发铜牌。
(五)奖励。对示范社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推广宣传,并优先推荐申报民政部或全国性相关先进评选;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或形成的优秀社会工作者优先推荐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高级人才培养计划,优秀社会工作案例收录于上海市社会工作优秀案例选或上海市社会工作发展报告,优秀社会工作服务品牌予以命名和表彰奖励,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优先推荐。
(六)管理。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创建命名一次。对示范社区和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持续指导,***评估,能进能出。对命名后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取消示范社区或单位称号。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民政局要充分认识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创建的重要意义,将示范创建活动作为推进本区县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精心部署实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至少推荐1家单位或1个社区(街道、镇)参加创建申报。要借助示范创建活动,总结本区县社会工作发展经验和成效,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举措,抓紧健全相关制度,以点带面,深入推进本区县社会工作发展。
各社区和社会工作相关单位要把创建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当作重要契机,制定创建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提升服务标准,扎实推进社会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7日
***1
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社区创建申报表
申报社区基本情况 | 社区名称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分管领导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创建目标与计划 | ||||||
引入专业服务 | ||||||
支持专业机构 | ||||||
加强岗位开发 |
注重人才发展 | |
加强研究宣传 | |
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
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
市民政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
备注 |
***2
上海市社会工作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单位简介 | ||||||
创建目标与计划 | ||||||
基础条件情况 | ||||||
组织机构情况 | ||||||
人力资源情况 | ||||||
内部管理情况 | ||||||
专业服务情况 | ||||||
社会反映情况 | ||||||
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 |||||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市民政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