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3年2014年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2013年04月23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申请延续注册。为保证护士延续注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机关
根据《关于本市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7号)规定,由医疗卫生机构发证所在地注册部门负责机构内护士的延续注册工作。
二、延续注册范围
本市护士延续注册工作将于今年下半年启动,人员包括2008年5月12日以后首次注册的护士,以及2009年进行护士换证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集体办理:以机构为单位,集体办理延续注册
1.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1日,将申请护士延续注册的材料交至机构发证所在地注册部门,集体办理延续注册。
2.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之间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3月1日,将申请护士延续注册的材料交至机构发证所在地注册部门,集体办理延续注册。
3.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在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1日,将申请护士延续注册的材料交至机构发证所在地注册部门,集体办理延续注册。
4.2015年后每年的护士集体延续注册,由各注册机关提前通知各医疗卫生机构。
(二)个人办理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在2013年5月12日至2013年8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由个人至机构发证所在地注册部门办理延续注册。
四、办理程序
各注册机关按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具体需提交的材料、受理时限以及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等详见《关于本市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7号)。个人办理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批准之日起后五年。集体办理延续注册的,有效期统一规定,对于上述集体延续注册的3个时间段对象,其有效期分别定为2013年9月1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9月1日起后五年。
五、办理地点
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延续注册,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办理(常熟路280号)。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延续注册,到各区县办理。
六、其他要求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除外)。同时,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延续注册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的时间安排,及时将本机构内护士集体延续注册的材料交至机构发证所在地注册部门。同时,督促本机构内需个人办理延续注册的护士及时到机构发证所在地注册部门办理延续注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