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3年05月23日
沪民法发〔2013〕9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局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我局单独制发或以我局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下列11件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民间组织登记公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综[2003]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民社团[2006]1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2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05]1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07]2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殡(94)第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正⟨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殡发[2002]3号)。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