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督学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年06月07日
沪教委督〔2013〕2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督学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推进本市督学资格制度的规范与管理,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督学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督〔2010〕10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教育系统开展督学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构
本市督学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管,由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工作要求
(一)关于注册登记
1.参加本市督学资格过渡人员或本市督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经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资格认定,并已取得《督学资格证书》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申请注册登记的督学资格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督学资格证书;
⑵近期小2寸照片1张。
3.督学资格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应在督学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加盖督学资格注册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
4.督学资格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持证者应进行资格复检,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督学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关于资格复检
1.申请督学资格复检的督学资格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督学资格复检申请表;
⑵督学资格证书;
⑶参加督学培训的证明材料;
⑷近期小2寸照片1张。
2.对督学资格人员进行资格复检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⑴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贻误督导工作的;
⑵脱离督学岗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间连续2年以上的;
⑶未按规定接受督学培训的。
3.督学资格复检合格后,注册机构应在督学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重新加盖督学资格注册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
(三)关于岗位培训
1.督学资格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督学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督学岗位培训实行学分制。每参加一次督学培训讲座,即取得1个学分。督学每年必须参加3次以上督学培训讲座(包含3次),三年内必须取得9个学分以上。
3.本市将规范并建立督学岗位培训课程,包括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价的前沿理论与实务操作等相关内容,每两月组织开设一次督学培训讲座。
(四)关于督学选聘
1.上海市将建立和完善督学资格人员信息库,按照管理类、学科类、保障类三大专业类别予以分类建库,为市、区县教育督导机构聘任督学提供储备人选。
2.市和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在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时,应在持有督学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聘。
三、时间安排
督学资格注册工作于每年6月进行,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到注册机构集中办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