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2013年06月14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沪府办发〔2013〕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8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7 04:13:5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