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3年06月17日
沪国税征科〔2013〕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三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取消税务***工本费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的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税务***工本费。但个别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对冠名***印制费用结算问题存在异议,现就冠名***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即申请使用冠名***。使用冠名***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印制企业印制***,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