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遴选首批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通知2013年07月03日
沪民社工发〔2013〕7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完善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体系,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决定在原确认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为本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试点的基础上,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为首批上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类培训机构;社会工作协会等。
二、基本条件
申请上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
(二)具有满足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所需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三)具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者培训经验,具有承担继续教育培训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拥有丰富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教师占1/3以上;
(四)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上海市民政局是上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部门,委托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承担以下事务性工作: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备案、认定并发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课程信息;指导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学时管理;监督、评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质量;其它有关工作。
(二)课程管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要立足于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课程研发,注重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工作基本理论;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伦理;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和纪律;社会工作实务方法技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文件规定;其它相关知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工作者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须提前1个月报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审核,审核通过的计入受训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时间,作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的继续教育证明。
(三)教学管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完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育信息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反馈等基本管理制度,确保继续教育质量,如实记录继续教育学时。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成绩等。
(四)监督管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不当行为,由上海市民政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继续教育资格。不当行为包括: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工作者信息泄密等现象;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它高消费活动;其它不当行为。
四、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上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申报表》(见***),经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处。市级以上高等院校、社会工作机构可直接向上海市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处申报。申报表请于2013年7月20日前报送。
(二)审核确认。上海市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处组织社会工作领域教育和实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论证,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确认的单位,授予上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动态管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上海市民政局职业社会工作处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上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标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教育资格,收回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