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加强黄浦江游览售票点管理的通知2013年08月07日
沪交水〔2013〕42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游览售票点经营管理,规范售票点运营环境,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现就售票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售票点设立规范要求
(一)设立主体:应由游船企业、黄浦江游览票务中心(以下简称票务中心)和票务代理企业设立。
(二)设立场所:应设立在沿街、码头、商业区、宾馆或其他具备稳定客源的固定场所。
(三)硬件设施:售票点应配备电脑、打票设备和网络环境,能够联网售票。
(四)报备材料:
设立售票点,须将以下材料报备至市交通港口局水上旅游办(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801室,邮编200003)。
1、《黄浦江游览售票点报备表》(见***,一式二份);
2、售票点所持《工商营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除游船企业自营票点外,其他售票点经营范围应涵盖票务代理项目)。
3、售票点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租房合约;
4、售票点外部及内部清晰照片各2张;
5、售票点对外销售的预售票以及其他票张样张;
6、售票点工作人员劳务合同、基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6个月内证件照片(2寸)2张;
7、售票点票务人员工作制服样式照片2张。
二、售票点运营规范要求
(一)售票点应按照行业标准制作统一尺寸、规格、颜色的售票点标牌标识,并定期对标牌标识进行保养、维护,保持标牌标识的整洁、美观。
(二)售票点应定期对售票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三)售票点的宣传内容应事先报备局水游办;宣传内容应当清晰无误向游客公示所售船票的船舶名称、航班信息、船票价格、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等内容。
(四)售票点应向游客公示售票点至游船登船码头的线路示意图、交通信息,并注明换票窗口、换票时间等必要信息。同时,充分考虑售票点与游船登船码头之间的路程距离,控制好售票点的出票时间,减少游客误点、游船延时等情况。
(五)售票点应建立规范台账,对销售的票张、开据的票据等进行编号,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记录、核对,确保销售台账准确完整。
(六)售票点应向游客公示退票、免票等标准和手续,并报备局水游办。
三、售票人员从业规范要求
(一)售票点票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约定,在售票点内从事正常的票务销售工作,严禁在售票点以外区域违规拉客、揽客。
(二)售票点票务人员应穿着统一工作制服,挂牌上岗,维护黄浦江游览行业的窗口形象。
(三)售票点票务人员应热情主动、耐心细致的为游客提供服务,诚实介绍游船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游船信息。
(四)售票点票务人员应主动告知游客换票注意事宜,避免造成游客误点。
(五)售票点票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妥善解决游客投诉与建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