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关于对汽车品牌经销商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2005年05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工作。
二、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市场流通处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913室
电话:23119405
23119341
传真:63582998
邮编:200003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