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再教育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05年06月09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再教育工作进一步实施,不断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再教育和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在本市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的在职人员。
2.外省市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含在本市注册登记)在本市工作人员。
二、学分要求
1.初级每年不少于4个学分,以选修为主。
2.中级每年不少于10个学分,其中4个必修学分,其余为选修学分。
三、培训项目
1.必修项目
由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发布一次,目前已发布了2004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再教育必修项目培训大纲见“通知”***1。如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必修项目培训大纲与本市选修项目重复,则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为准,作必修学分处理,学员要补足该年的选修学分。
2.选修项目
由本市质监局去年开设的:
(1)《产品法律责任》(初级、中级)。
(2)《六西格码实施技巧》(初级)、(六西格码核心教程)(中级)。
(3)今年开设的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初级、中级)。
3.选修项目也可选择“办法”中《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的其它项目。
四、培训要求
1.必修项目
2001年、2002年、2003年获证人员培训从今年7月开始。
2.选修项目
(1)2001年、2002年获证并注册登记且自修学分没条件完成的人员仍按去年本市要求的培训内容,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第一轮相应学分的培训。
(2)2001年、2002年获证人员第二轮培训,2003年、2004年获证人员第一轮培训均从今年7月开始。
3.原先已参加指定机构规定项目培训的学员,可凭相关证书到该培训机构领取《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登记证》,并登记培训情况。
4.每年1月~6月为考前培训时间,7月~12月为再教育培训时间。
五、学分登记
1.已完成规定的必修学分、自修学分人员,须保存好相关证书、证明、奖状等,以便今后办理学分登记(另行通知)。
2.有关论文、专著、译文等自修学分登记的有效期为发表、刊登、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可作一年的自修学分登记,如有多余学分不得用作下一年度使用。
3.学分登记每年一次。
六、其他
1.相关文件查询可登陆以下网站: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www.aqsiq.gov.cn
中国注册质量工程师网站:http://www.ccqe.org.cn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shzj.gov.cn
2.培训机构信息查询:
上海质量教育培训中心:www.sqtc.org.cn
上海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www.cshitc.com
上海市现场统计研究会:www.sqtcs.com
点击***1:2004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大纲
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中心
二OO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