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通知2005年06月14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意见》(教职成〔2004〕9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4〕1号)等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作用,培养更多适应上海城市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我委决定从2005年起,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举办成人(业余)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班(以下简称成人中职班)。现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班资质
本市百所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评估合格的学校(指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经主管单位同意,市教委备案(见***1),即可举办成人中职班。
二、招生对象
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及同等学力以上的本市从业人员、待业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员、复员军人和在沪工作的外省市干部、职工和务工人员(不含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办学形式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举办成人中职班学习形式,一般以业余学习为主,也可根据成人教育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学习形式。组织成人中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应单独组织教学班、单独编制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计划),不能委托其他学校承办。成人中职教学实施方案(计划)要报市教委教研室备案,备案办法由市教委教研室具体制定。
四、招生工作
(一)实行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自主设置专业,自主确定招生人数,自主制定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负责审核录取工作。
(二)实行学员注册入学。学校可对符合招生条件的学员,采用春秋两季录取或多次录取等办法,也可通过校企合作、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方式招收新生。
(三)成人中职班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电子注册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6号)执行。
(四)成人中职班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80号)规定执行。
五、教学要求与管理
(一)成人中职班基本学制为两至三年,可实行学年制、学分制或单科累计制等教学管理制度。工科、医科类专业教学总时数不少于2100学时(120学分);文科、农林、财经、管理类专业教学总时数不少于1800学时(100学分)。
理论课与实践课比例,可按6:4或5:5安排。
(二)加强成人中职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学校参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沪教职成〔2002〕24号)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沪教委职成〔200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人教育教学特点,制定成人中职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学分制、单科累计制实施方案及其它相应管理制度。
(三)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要以职业素质为核心,以岗位需要和职业标准为依据,以技能训练为主线组织专业教学。要建立核心课程与训练项目式的课程体系和专业教学方案,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生成才和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满足广大成人学员接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六、学籍管理
(一)积极探索学分制或单科累计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实际需要选择学习形式,允许工学交替、延长学习年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要以学生成才与就业愿望为出发点,采用开放、灵活的学习机制和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为更多人接受职业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和制度保障。
(二)凡取得高中阶段以上学校毕业证书、成人高中毕(结)
业证书和市劳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技能培训证书、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证书者,可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经学校批准同意,方可免修相关课程,承认相关学分。
(三)做好毕业发证工作。成人中职班学员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方案(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见***2、3)。毕业证书按学生实际学习年限、学习形式和学制等规定文本的要求填写。实施学分制或单科累计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的学员,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半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凡举办成人(业余)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教育教学以及学生等各项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管单位要支持、指导所属学校开展成人中职班工作。市教委教学研究室要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成人(业余)中等职业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将作为学校今后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