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关于开展秋季学校卫生联合督查工作的通知2013年08月29日
沪教委体〔2013〕4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秋季学校卫生联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
秋季是学校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避免和有效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善本市学校卫生工作指导和考核体系,量化考评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现定于每年秋季开展学校卫生联合督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查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3〕3号)、《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沪教委体〔2011〕22号)和《上海市中小学学校卫生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沪教委体〔20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
二、督查范围
本市各中小学(含幼托园所)。
三、督查内容
学校卫生保健综合管理、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
四、时间安排
1.8月中旬,市级业务机构完成对区县督导业务人员的培训。
2.8月下旬,各区县教育局联合卫生计生和食药监部门完成现场联合督查工作。
3.9月底前,完成市及区县督查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卫生计生和食药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的评估,把学校卫生工作评估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在开展督查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通过督查工作切实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水平。
2.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积极联合卫生计生和食药监部门组建督导组,制定本辖区督查实施计划和方案,完成对所辖学校的全覆盖督导,同时应避免对同一所学校出现重复督查。督查期间,市级部门将组建联合督查小组进行随机抽查。
3.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宗旨,找出学校卫生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供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并指导学校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4.各区县卫生计生和食药监部门应及时总结条线督查内容,送交区县教育局汇总。
5.请各区县教育部门将督查汇总情况以书面报告和电子版本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至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
市教委联系人:丁中华,联系电话:23116751,传真:23116836。
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联系人:张涛,联系电话:33728506,传真:33728507,通讯地址:凯旋路112-1号5号楼,邮箱:139****8116@163.com。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