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06月16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办公室按照该方案要求,做好艾滋病高危人群的干预工作。
特此通知。
市卫生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建立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29号)有关精神,推动、规范和指导全国开展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重点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