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5月份以来,为吸取辽宁铁岭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重大事故的教训,本市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7]270号)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7]229号)的要求,迅速认真开展了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初步掌握了该类起重机械的分布情况、数量和安全状况,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治,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为指导帮助解决该类起重机整治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高专项整治效果,现将国家质监检总局办公厅最近下发的《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以下简称总局3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意见如下,请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训的宣贯培训、警示教育工作。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在市局集中对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宝钢等大型企业进行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典型事故案例宣贯、实务培训指导、警示教育的基础上,抓紧向本区域范围内的冶金用起重机生产、使用单位宣贯国家和本市有关该类起重机整治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因地制宜迅速组织培训,督促指导帮助冶金起重机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的领导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检验人员正确掌握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安全操作管理、检验规范,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足配强各类管理、操作人员,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和安全规范生产、使用操作、检验的自觉性,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入排查,不留死角;实出重点,严格把关,确保整治到位。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在前一阶段排摸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会同检验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除排查吊运熔融金属(包括铜、铁、铝等有色金属)的铸造起重机外,还应排查吊运熔融高温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要以使用电动葫芦作为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等物体的起重机械为整治重点,全面督促推进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等物体的起重机械整改。要指导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制定整改书面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和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到位。要督促指导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375号文件规定要求,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起重机的适用范围。要督促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积极主动做好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按照总局375号文件要求,抓紧做好检验周期调整工作,并完善检验程序、检验方法等检验实施细则;对检验时间已超过1年的该类起重机械,要立即组织检验,按检规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总局375号文件要求的起重机,要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配合监察机构指导帮助使用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方案和监护使用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市、区县两级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督促指导推进落实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等物体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专项整治及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切实履行监察职责,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宝钢等大型企业的监察和区、县质量技监局监察整治情况的检查考核,组织对上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锅炉厂、上海圣德曼铸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抽查,并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等物体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质量实施全面监察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要有明确的内容和完善正确的记录。如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并及时书面报告生产、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
(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
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
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二)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三)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不得采用普通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
2.
具有支持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3.
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双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4.
具有起重量限制器;
5. 具有高温隔热保护功能的电动葫芦;
6.
具有吊运熔融金属工况的足够的安全系数,工作级别要达到M5级(含M5级)以上;
7.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8.
尽可能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否则必须设置操作人员的安全通道。
(四)上述起重机的改造必须要有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履行告知手续,改造后的起重机,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本文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
(五)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改造工作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制订更换计划或改造方案,抓紧落实,否则应停止使用。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应当监护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
二、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
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出厂并安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不包括大修、改造、移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一)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
1.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2.
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3.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二)吊运融熔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可根据工作场所的危险程度适当放宽要求,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冶金起重机用于冶金行业的整治,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