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二○○五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2005年06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年度本市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市质量技监局同意,现就2005年度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测试、标准及特种设备专业工作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中从事专职检验工作质量专业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当年已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三、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履行职责。
(二)学 历:大学专科以上。
(三)任职资历: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技术工作二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任职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须通过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C级考试)或上海市职业英语(博思BULATS)综合化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类别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论文:提交一篇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期间以主要作者身份撰写并发表(含待发表,须有录用杂志社证明材料,包括拟发表刊物的名称、年份、期号、第几作者等)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四、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对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各类获奖成果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五、申报材料要求、时间及地址:
(一)申报材料数量及要求:
1、申报对象必须如实填写上海市人事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二份(复印件无效)。
2、《申报人综合情况表》(***:1)经审核同意后一式二十份。空白表从网上,并严格按表格内容打印填写(宋体小四,手写无效)。一份必须为原件,其余可复印,但需复印后加盖公章。其中学科类别应填写:计量测试、标准质量及特种设备、科技管理三个学科。
(1)工作经历:起讫年月、单位及部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2)主要学历(自高中起):起讫年月、毕业院校、专业。
(3)主要工作业绩:实事求是地反映申报者个人获取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主要工作成绩,评述本人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等技术工作情况。
(4)项目(课题):项目(课题)名称、立项单位(没有立题、立项的技术工作不属此范围)、获奖情况及排名。
(5)获奖项目(课题):获奖项目(课题)名称、获奖年月、奖项名称及等级、获奖级别及排名。
(6) 论文(论著、标准或规程):仅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今所发表的论文(包括论著、标准或规程)的题目、刊物名称、发表日期、合作人总数及本人排名、本人撰写字数及承担章节。
(7)单位审核意见:申报人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有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正在接受司法、行政、党纪的审查,或在现职务任职期间由于技术原因有过重大事故的,申报人单位或人事部门需如实写明,并签字、盖章。
3、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聘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成果获奖证书以及主要业绩方面证明材料等,复印件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原件在报名时由报名点再次验证后退还。
4、业务考绩档案一份,没有业务考绩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报送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材料(复印件)。
5、一篇学术论文(论著、标准或规程) (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6、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照1张(背面注明姓名、单位)。
7、《申报人个人信息表》(***:2)一份。
以上材料除上海市人事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外,其余均用A4纸复印或打印。所有材料均需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二)申报时间:
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8月12日(双休日除外),
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三)申报受理地点: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乐路1227号1505室
邮编:200031
联系电话:54046135
54045500-2503
(四)评审费用:
申报工程师职称(资格)每人600元(含评议费、制证费等)。评审费用在报送材料时一并付清。
***:1、 《申报人综合情况表》
2、 《申报人个人信息表》
3、 《申报材料目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程系列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